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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警察调解争议不应靠自掏腰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毛立新 发布时间:2013-03-25 11:20:07 浏览次数: 【字体: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是一个综合的执法过程,对交警“替当事人掏腰包”的做法,也不能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在本次事件中,交警担当的是争议调解者的角色,因此,并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处罚责任者等其他的执法过程;而“自掏腰包”的做法,并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属于私人救助的范畴。

  因此,交警“替当事人掏腰包”的做法,有值得肯定的一面。这种做法促进了纠纷的最终解决,进而达到了实现交通秩序恢复的价值目标,并且该做法属于“好人好事”行为。当然,值得褒奖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广,因为交通秩序的恢复决不能依赖“替当事人掏腰包”来实现,况且并非所有警察都具备如此作为的经济能力。

  但就解决纠纷而言,该做法所起的作用也仅局限于效率方面,交警替一方当事人“掏腰包”,也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减损了执法公正性。如果交警“掏腰包”替责任者买单,无疑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

  即使就“恢复交通秩序”这一价值目标而言,在法律层面来讲也完全不应通过“替当事人掏腰包”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首要任务,执法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强制力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且,在执法顺序上,应当是先处理事故现场,再认定事故责任、处罚责任者,最后才是解决赔偿争议的问题。而在此次事件中,实际上是把“解决赔偿争议”作为“恢复交通秩序”的前提,颠倒了执法流程,交警执法的示范效应是负面的。

  明确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目标和流程,就能得出一个结论:“替当事人掏腰包”虽然促进了赔偿争议的解决,但不应将其与处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的执法目标挂钩;相反,靠“掏腰包”来实现处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的目标,不仅不具有可推广性,而且偏离了交通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该做法有必要进行理性分析和审视,看到其潜在的弊端——这有可能影响和扭曲民警的执法行为,并误导当事人对法律及执法过程的认识和理解。

  通常来说,法律在设定执法目标时,会配置相应的执法手段,以保障执法人员能够运用法律框架内的手段来实现执法目标。以法律手段来实现执法目的,才是执法的常态和理想状态。如果突破了法律框架,以违法手段来实现执法目的,显然有违法治精神,是应当反对的;同样,运用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即使是合乎道德的,甚至是值得褒奖的手段,也有违法治精神。

  公安机关本着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以各种创新的、人性化的、亲民的方式执法,当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法治的背景下,不能偏离法律要求和法治精神,这是必须遵循的底线。(毛立新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

警察调解争议 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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