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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暗中执法应从概念扯皮到程序设计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康劲 发布时间:2005-06-23 17:56:38 浏览次数: 【字体:
   在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请江苏省公安厅黄明厅长谈谈对交警暗中执法的看法。黄厅长明确指出,暗中执法本身没有错。他说:暗中执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好的一面,但如果交警单纯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就不合适了。(6月22日《金陵晚报》)

  近来有关暗中执法的争论可谓是沸沸扬扬,舆论方面的争论可以不提,仅在国内公安方面就有两大派针锋相对:以北京、重庆为代表形成的“有理派”;以乌鲁木齐、湖北等为代表形成“不提倡派”。回顾近来的诸多争论,其实毫无建设性可言,这样争论下去就会成为一种概念的扯皮,无休无止,毫无意义。目前的问题是,与其无意义地争论下去,还不如直接进入制度设计层次进行讨论。

  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不是执法者的效率不高,而是对执法者的制约与监督远远不够,这直接干扰到中国的民权状况。相对而言,执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但是,公民的维权成本却很高,面对错误的处罚,可供伸冤的渠道非常狭窄。在这种情况下,要从国外移植来暗中执法的手段,就应该一并引进国外先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否则,暗中执法就等同于一种警方单边扩权的高压政策。

  4月14日,笔者曾在《中国青年报》上撰文指出,要推行“暗中执法”,就必须有三个限制条件:一是合法的授权,没有通过人大机关的授权皆可认为是非法;二是限制自由裁量权,没有经过公正的审理程序,没有控辩双方的陈述与辩论,没有独立的司法裁决,其执法处罚的公正性就无从体现;三是申诉的渠道要拓宽,必须要有对执法行为的纠错机制,现行的行政复议方式,显然仅仅能够做到促进执法者的良心发现,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所以必须只有在拓宽了公民的有效申诉渠道之后,“暗中执法”才能实行。

  目睹两个月来的各方争执,笔者想再补充这样两条:首先,是对执法者的限制问题。对于在什么地段、什么时间、由什么人来执行暗中执法责任,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确认,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制度的正义。是来自民主的决策,还是来自警察的突发奇想,在设立了“电子眼”的时段和路段之前,是否已经广泛征求了民意,并且在设立后又广泛地进行了告知。如果这些基本的条件都不具备,可以视同于不尊重民权,不是在为民执法。

  其次,是对违法者的保护问题。执法的惟一宗旨和根本目的,只能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所谓的“惩治违法”只能被视作“保障人权”的手段之一,决不是执法的终极目的。交通秩序不能凌驾于公民的权利之上,交警执法的最高宗旨应该是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为此,推行暗中执法的方式就不能仅仅是躲在角落里“暗拍”后照单罚款,而是要对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防止出现事故。假如,暗中执法后没有提醒和告之,就等于纵容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视为交警部门的严重失职。

暗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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