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执法需要统一规范
河南报业网讯
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子警察执法争议,浙江省交通管理局出台了一个内部规范,要求同一道路上两个测速点距离不能短于3公里,同一大队管辖下的2个测速点的间隔不能少于6公里。此外,省交通管理局还要求各交通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处罚通知书,以方便司机尽快前来处理。 (6月20日《现代金报》)
今年以来,以“电子警察”执法为代表的“暗中执法”不断受到质疑,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特别是不久前北京出现的“杜宝良现象”,再次将电子警察执法的合理性争议推向高潮,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废除电子警察的呼声。
电子警察执法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手段,本身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公众对它的担忧和争议,严格来讲,并不在这种执法手段本身,而在于这种执法手段的后续程序涉嫌不规范、不及时,有违反执法目的和执法程序之嫌。比如,备受关注的北京“杜宝良案件”,公众质疑的焦点在于为什么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浙江省交通管理局正是看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着重对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合理、不公正情形,以及电子警察获取违法证据后的告知时间,进行了统一规范。这一内部规范,恰恰克服了电子警察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公众普遍质疑的问题,非常有针对性。这个规范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存在的漏洞(如没有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期限和告知义务履行期限),使电子警察执法更加规范化、人性化、合理化,而且准确把握了《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理性。
当然,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浙江省对电子警察执法的规范目前还仅限于电子测速方面,还未涉及全部电子警察执法的领域。从现实需要和公众反响来看,确有必要对电子警察执法的全部领域和环节统一进行规范,以便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范进一步具体化,落到实处,这既是规范权力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法律作用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不只是希望浙江省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更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一个电子警察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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