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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要随便解雇“电子警察”吗?为“电子警察”辩护

来源:www.szfzb.com 作者:谷口 发布时间:2005-06-18 09:04:52 浏览次数: 【字体:

   人有委屈可以哭,可以喊,还能告状上法院。“电子警察”委屈没处诉,难道只能任人怨?我看这也不公平,忍不住要为“电子警察”辩一番。

   北京出了个“杜宝良事件”,天津就有市民质疑“电子警察”,好像违章倒有理,“电子警察”反而像做贼一样不光彩。海口市民也有将雷达测速监控称为“暗中执法”的(见昨日本报B6版),其实,这都是对“电子警察”取证与法律的误读。

    中国的机动车,正随经济发展而剧增。警力有限,交警机关引进国外行之有效的电子监控装置,实现违章取证部分自动化,不仅节约执法成本,而且,“电子警察”铁面无私、绝不贪赃枉法。所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之所以会发生对“电子警察”的种种误解,甚至有人提议炒掉它,说到底不怪“电子警察”,只怪某些机关的执法程序缺陷。以“电子警察”取得的证据处罚违章者,在程序上仍须严格依法,如对计量仪器定期检测,处罚前要以合法方式告知拟处罚对象等。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要随便解雇“电子警察”吗?法不答应。

电子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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