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夜搜民宅”不应立法禁止
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作为家的客观载体――公民的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体现了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和保障。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对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最高法律保障。公民住宅作为私人生活的权利空间,不属公共场所,它是不可随意侵入的公民权利领地。因此,对公民住宅权的充分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公众话题,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保护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警察执法有其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警察依法对公民的住宅行使搜查权,也是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是否要对警察夜间搜查民宅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禁止,作为立法机关应慎重行事,这也值得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商榷。
不可否认宪法关于“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遏制公权力的恣意妄为,公安人员随意搜查民宅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确实时有发生。但,这必竟是个别的违法执法现象,是否能因为个别警察违法搜查民宅而以立法的形式否决全体警察的夜间搜查权,确实不能草率禁之。
首先,禁止警察夜搜民宅,有违宪法立法本意。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护,并未禁止合法的搜查,其禁止的仅是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所以,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搜查权不能等同于非法搜查和非法入侵而论。
其次,禁止警察夜搜民宅,不利保护公民权利。人民警察身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任,由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都是无法预知的,特别一些入室盗窃、强奸类犯罪,犯罪人多数选择在夜间作案,一旦被发现后,其为了逃避抓捕而潜入民宅躲避的现象在实践中客观存在,这给警察侦查工作本身就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一旦从立法上否决了警察的夜搜民宅权后,就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其就会利用这一禁令而躲避侦查或抓捕,产生的后果很难想象,因为,当犯罪分子潜藏民宅而未被警察抓获或发现后,其一旦发现新的目标,随时可能产生新的犯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公民的安全将面临更大的威胁。
最后,禁止警察夜搜民宅,不利于警察执法维权。虽然拟制稿规定了“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察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但这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每一起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说都具有突发性,如果以突发案情作为夜搜民宅的例外,则此立法禁令便自然地失去意义,而若一概否决警察夜搜民宅的权利,使警察见到违法犯罪者躲进民宅而只能门外守之,民宅之内是否发生新的安全隐患不得而知,显然不利于警察依法执法来维护公民的权利。
笔者认为,要防止警察随意搜查民宅的现象再次发生,立法及执法机关应当从制度上健全对警察执法的监督管理,从而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使警察夜搜民宅严格地法律化,而不能因为个别警察的随意搜查民宅就一票否决人民警察在夜间搜查民宅的权利。“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规定,虽然从表面上看体现公安执法对公民住宅权及隐私权的善待,彰显了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但实际上也是对公民权利的莫视。因为,警察执法一旦因“警察不得夜搜民宅”的禁令而不能及时地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时,受到非法侵害的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地维护,违法犯罪分子亦不能及时地受到打击,公民的权利将会受到更多的不法威胁,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有可能滋生。这样,不单公民的住宅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其他权利也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立法机关绝不能轻易地对“警察夜搜民宅”说禁。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