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非警察 职责须由法定
由于立法欠缺导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无依据、保障标准不统一、队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如何解决对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使用、依法管理”的问题,专家建议借鉴“苏州样本”,加快辅警立法――
近日,全国首个辅警管理办法问世。备受社会关注的《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近日正式签发,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办法是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该规章明确警察助手地位,规定职责履行范围,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实行层级晋升。此办法不仅明确解决了困扰多年的警务辅助人员地位性质、规范用工和待遇保障问题,还对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哪些权责和不得从事哪些事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辅警定位首明确
所谓辅警是警务辅助人员的简称,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从建国之初的治安小组和自卫队,到改革开放后的群众联防组织,我国的辅警作为重要的社会治安力量,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把关不严、缺乏培训、淘汰机制不完善,使少数缺乏最起码法律知识、未经严格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混入了辅警队伍,辅警违法乱纪事件频发,辅警队伍也出现过极少数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故意伤害等败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突破了100万,这支日渐壮大的队伍,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立法欠缺导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无依据、保障标准不统一、队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如何解决对这支队伍“依法使用、依法管理”的问题,苏州市出台的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说是为其他地方的辅警管理提供了一个立法样本。
苏州的《办法》首次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性质,并首次明确了“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说明辅助人员不是临时性的、也不是志愿性的,而是长期性的。
该办法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具体六方面职责,包括治安巡逻检查、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以及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等以前界定模糊、时有争议的具体工作。同时,该办法明确了“不得履行的事务”――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等具体5方面。首次明确了“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解决了普遍存在的辅助人员培训难的问题;“实行层级晋升”和“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条款,则解决了上升空间问题;将警务辅助人员社会保险明确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则还为非公安机关聘用的治安辅助人员队伍,提供了“参照”。
此外,还通过明确“抚恤资金”可及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的条款,使因工受伤、致残的辅警家属有望享受到警察近亲属同等的抚恤待遇。而在广大辅助人员最关心的薪资待遇上,苏州将通过出台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标准,预计将在目前辅警人头费一年3.3万元、文职4万元的基础上,增长50%以上。
尴尬身份,折扣效能
实践中,由于辅警并没有执法权,导致辅警的角色颇为尴尬。例如,辅警在路口指挥交通,制止车辆无序通行,算不算替代警察执法?在巡逻中发现犯罪并抓捕嫌疑人是不是越权?辅助人员驾驶警用车辆算不算违规?这些都属于辅警权责需要厘清的类型。笔者认为,辅警只是辅助警察执法的角色,本身并无执法权,不得赋予辅警执法权。要防止警察怠惰不负责任地随意将自身的执法权转让给辅警,不能因为警力不足就把辅警当警察使用。当然,尽管辅警没有执法权,但依然可以拥有一些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权,否则辅警的工作效能会大打折扣。不过,如何科学地界定辅警的工作权限是一道难题。
在执法活动中,警察和辅警两种不同的角色必须分工明确。一般而言,凡是涉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是宪法保留事项,属于绝对警察任务的范围,非依法定程序,并由警察机关执行,不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警察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警察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不得委托给“个人”行使。
在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可以辅助执行下列任务:协助警察日常街面巡逻;协助处理群体性事件;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管理交通秩序;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看守要地;协助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随身物品;协助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等。
辅警单独在岗时,通常可以执行下列任务: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警察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警察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宣导防制犯罪活动;外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登入;警察机关根据任务需要安排的其他非执法性日常工作等。
辅警立法,明分工,严管理
由于地区经济差异、辅警招录和保障来源的不同,各地规范辅警用工和保障机制也是五花八门。在用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上,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基层综治办、派出所或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等不同形式,由此带来的经费保障差异也十分巨大,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目前辅警经费的主要来源,在各大城市都基本上“各自为政”,没有任何上级财政保障机制的支持,单靠招录单位自行解决,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支队伍稳定发展和人才储备。
辅警立法该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了。加快辅警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辅警准入资格规制,打造专业化辅警队伍,加强辅警内部组织模式的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据悉,公安部正积极研究辅警使用、管理的相关问题,一些地方也在尝试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协警法。议案提出,我国关于协警制度的立法滞后,缺乏对协警的法律地位、岗位职责、执法权限、权利保障等的规范,建议制定协警法。公安部认为,当前公安机关使用辅助人员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出现许多问题,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对其法律地位、管理机构、招录程序、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权利保障等予以规范。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协警属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对其使用和管理是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可不制定专门法律。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辅警大有用武之地,辅警队伍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亟待为辅警立法,制定统一的辅警法规规章。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立法,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招录条件和方式、培训内容、职责权限、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监督管理、经费保障和淘汰机制等。
苏州辅警立法为全国统一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立法范本,期待有关部门加快辅警立法进度,尽快出台统一的辅警管理法规规章,真正将日趋庞大的辅警队伍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
链接
法国与香港地区的辅警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辅助警察全部着装,但没有警衔标志。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的发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辅助警察队,成立于1914年。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香港辅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设11组辅警警衔,辅警只拿很少的津贴。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