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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处罚小偷也需程序正义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作者:孟桢尧 发布时间:2005-06-12 11:07:3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闻回放:西安一窃贼偷三轮车被数百群众追至沣惠渠后,跳进渠里,钻进桥洞,公然放话“警察不来就不出去”,他不但不相信在场的便衣警察,就连穿着警服的派出所民警也需出示警官证后,才钻出桥洞,最后在一片喊打声中由民警“护驾”匆匆钻进警车离去。(6月11日《华商报》)
  
  小偷为何不信任在场的群众?答案肯定是害怕挨打。小偷就如过街的老鼠,群众痛恨,人人喊打,这也是合情的事,但却并不合理合法。大家应该抓住小偷移交公安机关,却没有资格处罚小偷,私自毒打、游街、罚跪小偷的行为实际上都是违法行为。
  
  那么,小偷又为何在验过警官证后最终信任了警察呢?偷盗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小偷作为一个公民,也有基本的人格权、名誉权、健康权等合法权利。小偷信任警察,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到非法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相信法律会让他“罪有应得”。从根本上讲,这其实是司法的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包括小偷在内的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一种表现。
  
  按一般人的想法,抓住小偷,通过毒打等私刑手段,来达到惩罚小偷的目的,从而在这个具体事件中声张了“实体正义”,这种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实际上是法制社会最大的敌人。处罚小偷也需程序正义,我们必须让理性战胜感性,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达到惩罚小偷的目的,让个案的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获得,这才是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法治的思维方式。
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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