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哥换位 如此换位不可“秀”
近来,一股“交警的哥‘换位秀’”在不少地方上演:3月11日,江苏常州20名交警与20名的哥换角色,感受彼此岗位的酸甜苦辣;3月13日,河北石家庄市长安交警大队开展换位体察活动……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换位体验活动不仅是一种标准的“作秀”,还有违法之嫌。
首先,的哥着警服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严禁将警服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人民警察人员”。所以,的哥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是违法的。
其次,的哥没有执法权。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专门人员,他们是国家经过严格的思想、知识、经验、技能、体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录用上岗的,因此,人民警察的执法岗位不仅不是什么人都能胜任的,而且,人民警察是由国家招录的,并由国家授权代表国家执法的,的哥显然不具备这个执法主体资格。
第三,执法岗位不可随便置换。执法岗位的设置是国家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而确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和政策,随意去更换执法岗位。其实,执法者与被执行法者要达到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的目的,并非只有互换岗位这惟一的途径,更何况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
交警执法、的哥经营,这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二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根本没有必要去作秀。当然,不仅是交警执法,其他岗位也一样,要达到“的谐”的目的,不能徒有形式上的“岗位置换”,必须端正态度,真正做到“思想换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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