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警察出庭作证透露“三大信号”
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诉法草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有质疑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情况。(8月24日法制日报)
在拟修订的刑诉法中,对于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认定,有日益规范之势,尤其是引入“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是一个令人期待的刑诉法修订中的“亮点”。从法律修订和社会进步意义而言,以法律形式规定警察作证义务不仅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更体现法律所具有的妥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恤民情怀”。这样的“修订”至少透露“三大信号”。
其一,明确警察出庭作证义务,在于羁束警察手中的公权力。由于赋予警察出庭作证义务,这就迫使办案警方,必须有自证证据来源合法的责任和义务,该“规定”的出台,或将摒弃广为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和“刑讯逼供”取证行为。一方面有利于警方取证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另一方面,由于“自满其说”的作证义务存在,让公权者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会更趋“谨慎”,而不是肆意妄为。
其二,规定警察出庭作证还透露社会“平等”信号。警察属公权性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属于侦查主体,在旧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参与诉讼程序的“超然”地位,这显然不利于对证据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也有悖于诉讼双方主体的“平等”理念。但引进“警察作证”义务之后,将从理论上让身为公权机关的警方,站位于一个“平等”的诉讼主体上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不仅让诉讼过程更直观,也更体现诉讼主体的平等和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尊重。这样的“规定”,恰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
从最终判决和审理结果来看,“警察作证”义务新规有利于保证案件结果公平公正。警方出庭作证,会更多的体现“双方博弈”的场景,证据的真伪性也会得到更充分的辨别。警方的取证程序如何,是否违法?证据来源途径,是否正当?是否采取的是非法的手段?以及相关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链条都可能因为这个“警察作证”行为而完整地展露在法庭上。总之,“警察作证”义务是修法的亮点之一,和最新可能修订的“禁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拒绝作证义务”,都将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平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未来的“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基石”。其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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