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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非法口供:想告别并不容易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毛立新 发布时间:2005-06-03 16:30:4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来,随着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大白天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多次强调,要加强证据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但从制度角度加以考量,笔者对此并不乐观。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从远一些的云南杜培武冤案、辽宁李化伟冤案,到近期的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胥敬祥冤案等,无一不与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相关。可以说,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活动屡禁不止,已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元凶,也是我国侦查法治化的一大障碍。

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我国立法及政策历来坚决反对。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定之初,就明令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9月、199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先后下发司法解释,要求对使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近日,随着佘祥林冤案大白天下,最高法、最高检负责人又多次强调,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但从实际执行看,上述要求并未切实落实。在上面提及的诸多冤案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仅没有排除,还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以致冤案铸成。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司法独立缺乏保障,法官判案往往受到党委、政府及社会舆论的多方干预,特别是政法委直接协调定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价值取向错位,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甚至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不计过程;三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多发生在封闭性、秘密性较强的侦查程序中,且系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所以往往难以查实和证明。

解决上述难题,涉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诉讼观念转型、诉讼程序完善等诸多方面,绝非一日之功。但从当前实际看,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废除政法委直接协调定案制度,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回归到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正确道路上来;二是禁止下达各种侦查破案指标,更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三是完善非法证据证明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合理根据主张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时,应由公安、检察机关对不存在刑讯逼供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推动侦查、控诉机关逐步接受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等。

为彰显程序正义,杜绝冤假错案,我们期待着真正告别非法证据的那一天。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非法口供 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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