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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警察犯罪”现象揭示法律面临深层次的问题

来源:bbs.people.com.cn 作者:bpmf 发布时间:2005-06-01 08:14:08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法制方面的建设,经历了十几年的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由极度“短缺”到目前的大体上已经能够满足一般需要,当年我们经常碰到的“无法可依”的现象逐步减少了,可是现在却出现一些“有法不依”的新问题?尤其是司法系统内的违反犯罪,例如最近曝光的三起公安系统的犯罪行为,让人觉得毛骨悚然,这法律到底怎么了?

  最近曝光出来的山西、福州、成都三地警察犯罪案件中,都有一个鲜明的特征――肆无忌惮,作为法律公平公正的执行者司法系统人员,少数人已经不止一次的给我们展示 其丑陋的一面,这种丑陋的表演大大的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当然这种现象能够最终被曝光被处理,依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毕竟相当多的普通公民都领教过司法腐败,当然也不仅仅是司法腐败,行政腐败同样也存在我们身边。

  当前的法律条文与某些公务员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别。有一次和一位领导朋友聊天,当谈及法律地位问题时,这位领导笑笑一说“法律算什么,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通知,通知不如开会决定,开会不如领导‘单独交待’。”一句话道出当前中国法律的尴尬现状。法律法规的实施必须依靠特定的组织机构--行政系统,而这些主要由公务员组成的行政人员队伍认识法律的态度、执行法律的直接态度影响着法律的效能。 目前立法系统制定的各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人民法律”,主要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着相对的社会公平。而对公务员而言,法律却不说完全代表某些公务员的特殊利益,同时法律也无法保障大部分公务员“内心要求、目前存在”的“强势地位”。在山西警察纵凶杀人案中,起因就是北京警察没有敢闯红灯,他的车挡住山西警察闯红灯,导致被山西警察派黑社会“教训”死去。我们和一些公务员朋友聊天时,时常听到一些朋友说法律怎么不合理,现在的立法机构怎么都去考虑那些普通百姓的利益,都不去考虑如何管理的问题,一些限制权力滥用的法律同时使管理效能受到限制,不方便管理等等。从感觉上来说,他们中相当部分人对于一些法律法规不是很认同的,尤其是限制所在部门和职务权力的法律是不怎么认同的。

  法律对于干部的约束力不强,潜规则成为一些干部的行为指南。正因为一些法律限制了某些干部的“习惯行为”,因此对他们而言违法也不完全是偶然,如嘉禾县委采取的违法手段强制拆迁等,就关于土地违法一项,2003年全国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就有4746件,比2002年上升28.53%,而在2004年审计风暴中曝光的诸多问题,大部分都属于违法的行为。可是违反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吗?嘉禾县委书记是因为违反拆迁下台的吗?恐怕不完全是,或许某些违反还能获取利益,嘉禾县委书记在下台后还委屈的数落着其他地方存在更严重的违反拆迁行为却没受到处理,可以理解真正让他下台的应该是“媒体曝光和造成恶劣影响”吧。如果没有媒体曝光,如果没有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那么我们想想:等这个商贸城的建成,那时候这将成为他们的辉煌政绩,说不定这些领导也很可能得到升迁。在2003年以前大部分政府违法行为中,只要当事者没有明显的收受贿赂,只要他们的行为是为“公”,无论造成什么后果,一般都不涉及个人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律对 “政府行为”而言约束力不强,违反成本太低、风险太小,导致执法和行政违反犯罪行为屡屡发生。

  最后、对于某些人干部而言违法行为能够带来更多额外收益。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可能会遇到“打招呼”的事情,如果是一些亲戚朋友或许还可以推脱,如果是上级领导,尤其是可能决定你未来前途的领导,这时候,该如何面对?尤其是要你做一些违法违规、违反原则的事的时候,做还是不做?不做,可能会被个别领导认为是“不成熟”,将来在涉及到个人“进步”问题上面受到一定的影响。做了呢?反而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除非影响极坏,或被媒体曝光。这样给少数干部产生侥幸的心理,为谋求额外利益,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置法律法规不顾。

  从2003年开始,中国对于严重行政违法问题开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个进步,对于嘉禾事件的处理启动了刑事问责程序,而去年的审计风暴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也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切都反映我们社会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求党员干部率先守法、依法执政。胡锦涛同志就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专门提出的16字的方针中,第一点就是民主法治,可见法治是中国社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与此同时我们看到身边的违法现象不断被曝光,腐败分子不断被抓获,这些都是说明我们党我们政府是一个有能力负责任的、是能够把中国人民带上和谐社会的。
警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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