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框架内确保警察依法行使公权
广东省公安机关近日出台规定,对刑讯逼供致死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见本报昨日头版)。这和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可以看作是《公务员法》在公安领域的具体化、细则化、专门化。
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其个人行为往往会带有公共属性。警察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和公共安全生活紧密相关,因而其个人行为的公共属性就更加明显。警察权的实质是公民将自己本应享有的自卫权部分地转让给政府,政府招募警察保障社会治安与人权,可见,警察权的获得最终还是来源于公民的授予,因而警察权必须尊重公民权利和正当的公民意愿。
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展还是收缩警察权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的现状和公民对现行警察权行使的需求度而定,随意扩张或收缩可能都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刑讯逼供作为警察权滥用的典型,严重侵害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强有力的制约。
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原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容易滥用,对特殊的、重要的权力需要更强和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追究刑讯逼供中的领导责任,有利于打破“目的超越手段”,为破案而不讲手段的惯性思维。只有警察权的行使是在法治框架之内,警风才可能文明,以违法对抗违法的结果只能是社会中的违法现象越来越多。
警察是法律的天然维护者。在现代社会,人们对警察的信任,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如果警察在日常生活中不依法行政,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动摇,以及对警察权的恐惧。其结果必然导致人们对公权力机构整体的不信任,其危害不言而喻。
但是,警察权又不能无效和没有力度,设置警察的原意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和惩治犯罪。再以破案为例,警察侦查权的有效和强有力是保证侦破犯罪并使犯罪人得以有效追究的基础,如果警察权此时疲软,犯罪分子就容易乖张,犯罪就很难得到有效、彻底的追究与惩罚。而如果犯罪得不到遏制,公民权利的保障就愈难较好地实现。
所以,如何把握警察权受制约的度就是一个时下面临的新课题。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是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也恰好符合了权力分工和制约的需要。警察权的大小,归根结底还是应该由法律来界定,对于警察而言,凡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即是禁止的,一切以法律为依归,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威望,进而逐步形成现代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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