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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公安悬赏缉凶 交警揭榜能否领赏?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5-05-25 10:19:03 浏览次数: 【字体:

  警察弟弟劝凶手哥哥自首

  2004年12月15日,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源潭中队队长元新吾上班途中发现一张《悬赏通报》: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犯罪分子入室杀死3人后潜逃。经公安局侦查推定,湖南省临湘市某村农民肖海清有重大作案嫌疑……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郑重承诺:本局对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或直接帮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有知悉嫌疑人下落者,请迅速与当地公安或赤壁市公安局联系。

  肖海清是元新吾同母异父的哥哥,二人感情很好。元新吾上中学时,家里困难,学费都由肖海清负担。在元新吾结婚的前一晚,肖将农民视为命根子的种子和耕牛卖了,凑了2000元给他办婚事。

  元新吾很矛盾:犯罪嫌疑人是哥哥,而自己是警察,该怎么办呢?元新吾想,先找到哥哥再说。如果能说动他去自首,一来可以减轻他的刑罚,二来可以将3万元赏金给母亲作赡养费,也多少能减轻老人的失子之痛。于是,元新吾给亲友们打电话,遍寻哥哥的下落。2004年12月25日,元新吾得知肖海清可能要去源潭乡一亲戚家,便奔向源潭乡汽车站。汽车出城不远被人招手拦下,元新吾一看,竟然是肖海清!他亲热地喊了声“哥哥”,将肖海清约下了车。

  肖海清很快向弟弟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肖海清因再婚时把多年积蓄花光了,当妻子提出分手时,他便要对方赔偿。因妻子不辞而别,他到岳母家要人,在遭到恶言中伤后,他趁夜深人静,将岳母和与她同床睡的外甥女杀了。恰在这时,与岳母做伴并留宿家中的一个老太太被惊醒,杀红了眼的肖海清又将她杀死灭口。肖海清一辈子最疼爱的就是元新吾这个弟弟,听说要是自己不投案就会连累弟弟,他马上说:“我跟你走,去公安局。”

  2005年1月,临湘市公安局表彰了元新吾,局长邹坤光还亲自打电话给赤壁市公安局,建议按《悬赏通报》内容对元新吾进行奖励。但赤壁市公安局表示,元新吾是警察、是法律上的特定身份人,他的这种行为是职责所要求的行为,因此不能给付奖金;此外,元新吾是犯罪嫌疑人亲属,公安部门没有向犯罪嫌疑人亲属支付赏金的先例。对此,元新吾感到迷惑。他说:“我寻找哥哥并不是冲着3万元赏金去的,但既然《悬赏通报》没有说明警察或犯罪嫌疑人亲属揭榜不能领取赏金,那么赤壁市公安局在我的帮助下破案后,就应对我兑现承诺。说我是警察索取赏金与我的职责、身份不符,但我只是一个交警,查缉犯罪并不是我的职责。说我是肖海清的弟弟更不能索取赏金,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亲属的一种歧视,对此说法我不能接受。”

  【点评】

  交警依法定职责不能获得奖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

  公安机关的“悬赏通报”系向社会公众发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中的“悬赏广告”,无论实施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是否知晓悬赏广告的内容,其均有权请求兑现广告中所作出的承诺。但是,并非任何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都能享有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请求权。例如,小偷主动向失主返还偷窃的财物、拐卖儿童的人主动向家长送回儿童等,这些人属于恶意当事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除悬赏广告明确指明不属奖励范围的人之外,哪些人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无权请求奖励,应当依据法律具体规定以及法律原则予以解释和确定。

  本案赤壁市公安局称,从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亲属奖励的先例,因此不宜向元新吾履行悬赏广告所作的承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特别是近亲属大义灭亲,送子(夫、哥)投案,从社会公德来讲,是一种值得赞赏和鼓励的行为,由于此种行为与个人的伦理情感相悖,其道德评价会变得极为敏感和复杂。在这里,与一般的见义勇为或者缉凶寻赏不同,其行为动机显得极为重要:如果行为人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弘扬法制(也不排除试图减轻犯罪者遭受惩罚的目的),则可被视为高尚行为或者正常行为;如果其目的纯为获取奖金,则其个人道德有可能遭受否定评价。但是,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并不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具备高尚的或者利他的动机,凡是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均应受到民法保护。为此,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为相关悬赏广告的奖励对象的情况下,在此种人受奖励并不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下,无论其行为是基于高尚动机或者不高尚动机,一旦其实施了符合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相应的奖励请求权。

  因此,从民法的角度看,赤壁市公安局以元新吾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为由拒绝履行其悬赏广告的承诺是不妥的。但元新吾依其法定职责,则无权请求悬赏广告所承诺的奖励。

  就悬赏广告的目的而言,在于支付一定的奖励以保护或者获取某种合法利益,其所设定的奖励,是对实施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所投入的劳动或者时间、精力的一种补偿,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该种行为本来就是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义务或者职责,则行为人不得请求奖励。例如,被悬赏寻找的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自己主动到债权人处“报到”;办案警察自己侦破案件后请求按悬赏广告内容获得奖金等。这些人虽然在悬赏广告上并未被明确排除于奖励范围之外,但其获得奖励,背离悬赏广告行为本身的性质,或者背离常理,或者背离法律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非办理该案的警察是否有权领取悬赏广告承诺的奖励,关键在于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对于警察的职责进行了概括规定,既适用于办案警察,也适用于案外警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每一个警察(不分警种)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定职责,警察的这一职责,无论在其穿警服或不穿警服时,无论在其执行公务或者不执行公务时,均应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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