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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事件派出所无权“和解”

来源:红网 作者:梅广 发布时间:2005-05-16 10:52:43 浏览次数: 【字体:

 

   因被怀疑袭警,十多名农民工被警察带回西安市凤城路派出所调查。“调查”的结果是:大部分农民工在派出所遭暴打,身上留下了一道道血痕。当记者闻讯赶到时,一名全身有十多处血痕、生完孩子才两个月的妇女向记者诉说:“是警察用警棍打的,打了腿、身体、嘴巴,打了半个小时……”她哀求记者“你们走的时候把我带上吧,要不他们还会打我们”。(新京报5月15日)

  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目标,这是每一位公安干警都应当奉行的宗旨。但从这位遍身血痕的妇女口中,我们听到的却是群众对公安派出所的恐惶,对人民警察的惧怕。

  农民工是否涉嫌袭警?这件事只能实事求是依法裁决。退万步讲,就算十几名农民工全都是袭警疑犯,他们应当受到的也应该是相关法律的追究,而不是被关在派出所里遭受毒打。我们的社会有基本的社会价值,社会成员人人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宪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即使证据确凿的罪犯,其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基本人权也要得到应有的尊重,这是起码的常识。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怎么可以藐视法律,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儿戏?

  据记者了解,该派出所在事发后将这些农民工拉到郊外的度假村吃了饭;派出所副所长表示:“民警是打人了,但不会那么重,可能是协警员打的,所里准备开除这些协警员……我们已经把民工全放了,也和他们和解了”。

  可是,这样的事件能如此和解吗?按照相关条例解释,警察滥用职权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都是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发生,既伤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同时对国家的法律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其危害是双重的。因而,对这种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能以轻重为由来开脱责任。民警是不是打了人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没打不能背黑锅,打了,就要承担责任。而协警员是派出所雇佣的员工,无论他们受没受谁的唆使,只要有暴力行为,且行为发生在工作期间,派出所就要为此负责,开除他们固然省事,但并不能使事情就此了结。

  请蹲惯了简易工棚的农民工去度假村吃顿饭,在派出所看来是对农民工的莫大抬举,是给足了他们的面子,可以拿这个当和解的砝码。但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即使在更多的物质“诱惑”下,农民工最终同意和解,但也无法改变已经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客观事实。如果真的“和解”,那就会形成这样一个事实:警察在用行动告知公众,法律没有什么权威可言,文本上的条例不比武器、警械更具有效力;说你袭警你就是袭警,请你吃了喝了,打你就算白打。出尔反尔翻云覆雨,法律的神圣何在?如此这般,只能看着是对法律的再次践踏。

  据悉,当地检察院已关注此事,并表示:如果派出所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将立案调查。笔者希望通过检察院的介入,能彻底澄清事实真相,是袭警就是袭警,是职务犯罪就是职务犯罪,无论那一种案由成立,都应当依法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涉及法律尊严的问题上作出轻率的决定,搞一相情愿的“和解”,这是对法律的莫大嘲弄。

袭警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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