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道歉背后的不文明执法
据5月10日《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局长刘宽志,9日早早地坐在信访办公室里,等待外来打工人员谢某的来访,并就派出所民警在执法中的错误和对谢某造成的心理伤害表示了歉意。笔者认为,这位局长8日接到群众投诉,次日就专门安排接待并向其当场道歉的态度固然可嘉,然而,更值得思考的则是引发这一道歉的执法问题和三个月后迟到的道歉。
据报道,今年元月,谢某由于向包工头阿军讨欠薪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并打起来,包工头向龙岗警方报假案称谢某父子参与抢劫。警方遂将谢某夫妇及其儿子带回派出所调查取证,后将其放回。按理说,这是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当事人三个月后仍然耿耿于怀,投诉不息呢?笔者认为,其中一连串执法环节上的细节处理,暴露出的正是当前一些公安机关的常见病,也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首先是对调查权的滥用。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民警是拥有国家强制力的特殊执法群体,公民依法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接受对有关案件的调查,这种调查方式往往是公民被民警带往公安机关,人身自由权受到短时间限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并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有没有权力拒绝协助调查?如果拒绝,民警有没有强行将其“带”往公安机关的权力?在普通百姓的眼里,一个人被“带”往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和被抓的差别并不很明显。而如果民警恰恰又像龙岗警方那样,是以假抢劫案为依据,并“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约束性警具”(例如可能使用的手铐、警绳等),这样的调查方式显然就无法让被调查者接受了。所以,文明执法的公安机关会对调查权的使用慎之又慎,对警具的使用更加慎之又慎。
然而,现实中,有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恰恰忽视依法文明执法的细节要求,想给谁戴铐子就给谁戴铐子,想“带”谁就“带”谁,既不替对方着想,“带”错之后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类似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是对不文明执法行为和执法瑕疵缺乏应有的反思、有错认错的鲜明态度。一个无辜之人被带往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被留置将近24小时,最终由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被容许离开的时候,其在公众中的形象有没有可能受到伤害,公安机关该不该向其道歉?对此,普通公民和警方的看法相去甚远。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既没有逮捕你,也没有拘留你,更没有把你当成犯罪嫌疑人,何来精神伤害?因此无需道歉。但是,公民则认为这就是被抓,就该有个说法。而这种留置手段与方式目前尚无法律规范,更容易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
三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形式化问题,使得谢某这样被错抓的公民依法恢复名誉的权利难以及时、彻底实现。谢某的要求其实不高,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被错误带去协助调查并被使用警具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追究诬告者的法律责任。虽然从法律规定和内部机构设置上上来看,谢某的上述要求信息都在三个月前就开始传递给公安机关,后来他屡屡上访,反映的都是同一问题,但是,直到深圳市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于本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接访”活动,由各级一把手面对面接待群众后,才有了本文开始所述的结果。这说明,谢某此前三个月的上访,在公安部门现有内部监督机制面前,都碰了钉子。
虽然龙岗警方已表示将对诬告他的包工头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谢某进行反馈,对谢某因办案而造成的误工损失,也将由派出所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吸取这一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文明执法教训,查处并消除事后诸多环节机制上的形式主义,恐怕还需花更大的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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