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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警察的执法权威必须得到尊重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评论员 发布时间:2009-11-13 00:04:56 浏览次数: 【字体:

 

警察,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拥有举足轻重的独特地位。公民对警察的执法权威必须尊重,对警察的正当执法活动必须服从。

警察执法的权威由两方面决定:其一是警察执法权的合法性。警察的执法权是由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合法的来源,正是法律的权威保障了警察执法的权威;其二是警察所承担的职能。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责,这必然要求相对人对警察的执法活动予以服从。同时,也正是基于以上两种原因,在警察正常执法的过程中,公民有服从、支持、配合警察执法的法定义务,事实上,当公民拒绝或者蔑视、干扰警察的执法活动时,其针对的已不是警察个人,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尊严与法律权威。

不可否认,近年来,警察执法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为公民不服从、不配合、对抗、暴力对抗,甚至是聚众暴力对抗警察执法的现象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公安机关自身,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警力,导致警民关系紧张;个别警察执法不公,违规执法,影响了警察的整体形象。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警察权力、明确警察职责、严格警察纪律来解决。

而另一方面,警察执法环境恶化也确实与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我们看到,日常生活中很多警民冲突并非发生在警察违规执法的过程中,而恰恰是发生在警察正常执法时。据统计,仅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发生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事件800余人次;2004年1月至8月,北京市交警被打、被撞51起57人;2004年3月至8月,南京市发生近150起袭警事件。像交警交通执法、公安民警调查取证、正常维护治安秩序等,这些在很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与警察打交道的事件中,如果公民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积极配合警察的执法活动,很容易引发冲突。

对抗警察执法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法律对对抗警察执法活动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人民警察法第35条就对5种干扰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法治文明国家中、具有基本法律素质的公民,必须认识到执法是警察的权力,服从、配合、支持是公民的义务。

警察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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