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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杨建光:治理酒驾不应只是三拳两脚

来源:中国政协新闻网 作者:杨建光 发布时间:2009-08-21 18:42:32 浏览次数: 【字体:

 

    最近据公安部交管局信息表明:2009年8月15至16日,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3167起,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435起。据了解,8月14日公安部做出统一部署后,各地公安机关集中对酒后驾驶展开严厉查处,并将持续两个月。可以讲,酒后驾车已成为百姓反响最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伤事件不断增加,而且越来越严重。

  目前,治理酒驾问题除交管部门外,其他行业或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对公民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纪律检查等提出了管理办法。但是酒后驾车问题绝对不是短时期可以清除的,也不可能由一两个部门协调处理就能消除的。治理酒后驾车,需要考虑多个层面,不应只三拳两脚,要建立长效机制,要提高司法处治等级,形成公众意识,养成社会监督氛围;要以家庭、社会、单位、执法部门、教育机构五位一体的方式,坚持长期防治酒后驾车。对此民建会员杨建光建议:

  一、要形成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和处治网络

  一是酒后驾驶并肇事本身应认定为涉嫌故意犯罪,酒后驾车肇事的行为已涉及到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罚责应加重。同时,要在故意伤害罪的条款中,加重对酒后驾车肇事者的处治内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二是建立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方案或健全相关法律条款。比如在《公务员法》中应警示官员酒驾问题,要提出对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治条款,以便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更有力的司法程序,防治公务员酒后驾车。三是可以在公务员考核体系中引入此项制度。对于酒驾记录的公务员,采取不得评优、不得升职、不得奖励等处罚,对于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公务员醉酒驾车或酒后驾车肇事行为,应提出开除或停职处理。

  二、遏制酒后驾车需要有强大的社会监督网络

  群众应养成反对酒后驾车的公德,国家应在这个方面上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当公众形成了这种道德后,可以发挥强大的公德优势,在群众中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一是建立酒后驾车群众举报程序。要防止酒后驾车造成的悲剧重演,要畅通相关民意反映渠道。二是发动群众,建立群众志愿者岗位,采取群众参与的安全协查。三是发动社区、街道、教育机构,宣传酒后驾车危害,对重点人员进行爱心帮教。四是加大社区内部、小街僻巷等交通盲区的全天候监控力度,应用电子眼进行识别监督。

  三、针对禁驾程序,应强化长期监管机制

  我国应在交管部门中推行严格的禁驾制度,应对一切饮酒驾车都要采取严厉的限制政策。一是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故意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应采取终身禁驾。要对禁驾处理过程中,除了采取终身禁驾外,应交纳一定额度的“禁驾保障金”,以加大经济处治力度。二是提高禁驾赔付额度。一旦认定为终身禁驾,其交通肇事处罚方面的伤害赔付应加大比例,可以视情况制定较高的赔付额度。三是提高交管部门科技综合执法能力,加大电子监控网络建设。要在提升交管证据链保全方面,要做实相关工作,从而最大化的防止人情、关系、后门和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发生。四是少搞专项治理,多做长效监督。必须加强警力,采取电子眼、群众协查、交警上路执勤等多种方式,把防治“酒驾”列入交管部门日常处理交通问题的常规来严抓严管。五是加大以假车牌、套车牌、黑车等醉酒或酒后驾驶的“一次性”严厉处理,不能留有安全隐患,不能纵容此类交通问题。六是必须强化行车细节,要重点查处闯红灯、任意停车、超速行驶等行为。对于因饮酒引发的违章事故,应不论酒精含量,一并视为酒后驾车,加大处罚力度。

  四、大力提倡正规的代驾服务等业务

  根据生活和工作业务需要,社会上确实存在不得不喝酒的现象。一方面希望社会上形成一种和谐的酒文化,要让公众自觉讲餐桌文明。另外,希望尽快在一些城市里建立正规的代驾服务公司,以解决酒后代驾业务的需要。

  国家要规范汽车代驾行业的合同条款,对服务双方进行权益保护。在酒文化上,一些饭店要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应强调禁止酒后驾车,提示可以提供代驾业务或代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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