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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人肉搜索”如何论?

来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9-07-24 16:49: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汝陽縣一民警近日在網上發帖,人肉搜索一犯罪嫌疑人線索。不少人認為有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的嫌疑。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不錯,任何未經法院定罪的人即使罪大惡極,也僅僅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但嫌犯肖像並不屬於保密範疇。出於案件偵破需要,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警方有權公布相關案情,對嫌疑人進行通輯,請公民提供線索、協助破案。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8條,“通緝令、懸賞通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媒體發布”,也就是說,刑警借網友力量人肉搜索嫌犯,屬於網絡通輯性質,完全有法可依。

報道中的發帖人就是負責此案的警察,落款為“汝陽縣公安局”,而且他就網上搜索請示過公安局領導並得到批準,這些都是充分履行自身職能的體現。更重要的是,警方通過大量排查,發現照片上的這個年輕人夜間分別在幾個金融網點出現過。從銀行的一段監控錄像來看,初步判斷其為犯罪嫌疑人。可以說,警方已掌握該嫌犯一定的犯罪事實,有了較明朗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發帖求助”,一般不會侵犯嫌犯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退一步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兩個概念,涉嫌的年輕人要想洗清嫌疑,隻需向警方說清道明即可。即便萬一抓到一個無辜的“嫌疑犯”,警方也可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進而消除誤會和影響,甚至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同樣具有可操作性。

有人認為“部分全國人大常委在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網絡人肉搜索嚴重侵犯公民權益,需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認定“人肉搜索”不合法。但這隻是建議規範”人肉搜索,並不是全面禁止,而且建議仍停留在法律審議階段,本身還存在較大爭議。在法律未作出修訂前,“人肉搜索”至少在目前還沒有被定性為違法。

由此可見,刑警使用“人肉搜索”這種非常措施,屬於正常使用權力。而公布嫌犯照片、作案鏡頭,是實施抓捕嫌犯的一種必要措施。警察利用互聯網這一利器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沒有損害公眾利益,隻要把握一定的分寸,也不會構成侵權,因而無可厚非。

刑警 “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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