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种分工极端化心态亟待消除
近日,广州私家车车主林女士停车等红灯时被抢包,恰好一执勤交警骑摩托车经过,女事主上前请其帮忙追贼,追了一段路后追丢了。当失主再次发现抢包贼请求该交警继续抓贼时,交警不仅拒绝而且声称:“我是交警,如果他有刀我怎么办?”甚至将警用摩托“塞”给女事主,称“要追,你自己去追!”就这样,抢包贼在交警眼皮底下逃之夭夭。
在笔者看来,这一典型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并不典型,即部分专门警察思想认识中存在严重偏差,把专业分工过分极端化,从而淡忘了警察的本质角色和基本职责。
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专业管理队伍,警察也不例外。适应不同管理领域的特殊要求,各种专业警种相继出现,如管理道路交通的交警、处理治安事件的治安警、查办刑事案件的刑警、查缉毒品犯罪的缉毒警等,此外,还有海警、水警、铁路警、森林警、监狱警、防暴警,种类繁多,非专业人士很难区分清楚。不可否认,面对专业性强的警务,专门的警察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交由相关的专业警察处理,这符合社会分工,也符合效率原则。但当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时,能不能因为自己只是交警或其他警种,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且不说任何人都有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也有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作为警察,更是其法定职责。因为,无论他属于哪一警种,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那就是“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当然包括交警),法律赋予其许多履职特权。履行这些法定职责,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是不分你是交警他是刑警的。因为当你身着警察制服、头戴警徽时,你就不仅仅是你自己,而是国家执法权力的代表,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你没有权利向后退缩。
其实,“交警不抓贼”所暴露出的专业分工极端化心态,并非个案,在其他警种中也有类似表现。比如,此前一些地方也多次出现警车路遇车祸拒绝救助的事件,究其原因恐怕与当事人内心深处的“我不是交警,交通事故不该我管”想法密切相关,与“交警不抓贼”有着相同的认识逻辑。这种逻辑恰恰出在角色偏差,过度强调警察的专业职责而严重忽视人民警察的基本宗旨和共同责任。这种不良倾向应引起高度重视。
交警拒绝抓贼,既不道德也不职业
胡艺
广州林女士街头等红灯时包被抢,求助执勤交警却屡屡被拒,致使窃贼在交警面前逃走。交警对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我是交警,如果他(抢包贼)有刀我怎么办”。当地警方目前已成立专责小组调查“交警拒绝抓贼”投诉。(6月7日南国都市报)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所在,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被抢女士求助执勤交警却屡屡被拒,致使窃贼在交警面前逃走。对此,交警解释为“我是交警,如果他有刀我怎么办”,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笔者不知道,身高180厘米的交警同志拒绝一名柔弱女士的求助,不敢面对身高不足170厘米窃贼,到底是畏惧窃贼的嚣张气焰,还是明哲保身、另有隐情?面对歹徒,群众不敢出面制止,都会遭到舆论与良心的谴责。而交警眼睁睁看着窃贼逃走,受害人黯然离场,良心上难道没有一点触动?
从法律的角度讲,警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职业,身份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公众。警察的职责就是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对警察职责早就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因此,见义勇为对警察而言,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穿着制服的交警尽管不是110民警,但他的身份还是警察,仍然对市民求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有警官所言:“什么交警不交警,只要你穿着警服,即使他有枪你也要上!”
就在犯罪现场的交警以“如果贼有刀”为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仅涉嫌不作为,而且给警察形象抹黑,让社会正义蒙羞。市民求助唤不醒警察的职业精神,确实是一件令人深思的事情。笔者注意到,接到林女士投诉以后,广州警方已成立专责小组调查“交警拒绝抓贼”之事。此事能否得到公正处理,警察职业精神与公众形象能否重新站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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