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合格的司法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设在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于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其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受检察工作直接支配和影响,处于服务的范畴,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的工作质量。首先,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看管、拘传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时,要体现刑事警察的素质和气质,给公众一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公众对国家法律有一种信赖和安全的感性认识;其次,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了他们与之打交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具有高智商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这些人有的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而且往往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有的甚至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顽强表现自己头脑中的根深蒂固的犯罪思想和意念,司法警察为此还要协助检察官尽一切力量去做一些转化工作。可见,司法警察需要有良好的素质,以使他们能够坚定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政治思想素质是指在政治立场、思想观点、作风意识等方面的品德和修养。每个法警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全面系统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并通过系统的学习教育,逐步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在思想上紧跟发展的形势,勇于创新,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强化三个意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司法警察作为一支武装力量,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在政治上忠实可靠,做党和国家的忠实卫士。必须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准则,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同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司法警察服从党领导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服从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这是司法警察工作性质的要求,又是司法警察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二、要具有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责任感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警察具有检察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的各项职权,这些职权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活动能够排除干扰地顺利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刑事诉讼活动必然引起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可抗拒的。例如:司法警察传唤一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传唤,最后是司法警察依法将其拘传,强制其到案接受审讯。法警的这一拘传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且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树立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责任感。这种执法责任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这些都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操作规程,法警在参与办案中,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疑犯实施拘传或者协助执行逮捕,否则即是违法;二是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职权内容进行。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法警的九项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规定了法警行使这九项职权的方式方法,法警在执行任务时,只能按照这些法律来履行职责,否则就是违法。
三、要具有适合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优秀思想和品质
司法警察与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及检察书记员都一样,所面对的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司法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一直是或明或暗地存在着执行与反执行、矫正与反矫正的斗争,这种斗争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处于这场斗争前沿的司法警察,必须具有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优秀思想和品质,能够抵御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使他们迷途知返,做社会生活中的守法公民。
在我国警察法中,对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作了专门规定,这是国家对警察的思想和品质的原则性要求,对所有的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监狱警察都是适用的。检察人员办案纪律中的《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在这些规定中非常明确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禁止性行为,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成员,当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这就是司法警察的行为规范,或者说,这就是司法警察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具备的品质。
四、要具有从事法警工作的良好专业素养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是指司法警察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素养。司法警察是检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成员,其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警察的执法观念以及通过执法活动所表现出的执法水平源自其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素养,没有良好专业素养的司法警察决不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执法者。
司法警察的专业素养涉及的面很广。从专业知识的角度看,司法警察除了必须具备法学方面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学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应当具备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属于从事法警工作的专业素养范畴,是法警履行职务的基础;从能力的角度看,司法警察必须具有出色的组织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深刻的分析能力、清晰的表达能力、果敢的行动能力等等,这些能力亦属于从事法警工作的业务素养范畴,是司法警察能够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要条件。
五、注重积累锻炼,确保有沉稳的心理素质
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是指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应具备的特殊职业心理品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职责、任务及其工作的特点、条件、环境等因素,要求司法警察除了具有普通人的心理素质特征外,还应具有其特殊的职业心理素质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虽然处于辅助地位,但其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还负担着保护检察官安全的重大责任。面对种种不可预测的危险环境,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就不能很好地完成检察工作。检察工作的性质和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刚直不阿的敬业精神。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要做好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制服罪犯的思想准备。可以说,司法警察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充满危险的工作。特殊的职业要求决定了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具备警惕、勇敢、机智、顽强、果断和独立完成任务的沉稳的心理素质。
(作者单位: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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