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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案无关警察身份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王景平 发布时间:2009-04-13 16:34:28 浏览次数: 【字体:

 

去年轰动一时的哈尔滨“10·11”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程序后,目前正处于等待宣判期。回顾该案件发生以来,各类媒体的报道以及在其影响下的舆情走向,可以说为时不晚,且不无反思和检讨的价值和意义。

  案件发生次日,一些媒体使用的《哈尔滨6名警察打死一青年》《哈尔滨6名警察参与围殴致1人死亡》等标题,不可否认地凸显了案件当事一方的警察职业身份,从而使得此案迅速发酵,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谴责6名警察,受害青年一方,俨然成了纯粹“无辜”的“弱者”。可是此后披露的情况,却表明事实和先前给公众造成的印象颇有出入。显然,一些媒体不良炒作的负面效应值得警惕。

  从打人的6个人的职业身份看,他们确实是警察。但他们动手打架时,是穿着警服吗?没有!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活动吗?不是!他们在冲突过程中拿出工作证、警官证,公然宣扬自己的身份了吗?没有!既然这些都是否定的,又怎么能说是6个警察打死一青年呢?其实,尽管这六人都是吃警察这碗饭的,但并非他们的一切所作所为的前面,都必须冠之以“警察”的名头,这是一个常识。举一个通俗一点的例子,譬如,一个从事警察职业的人,也要吃喝拉撒、生老病死、谈恋爱、结婚生子,在谈论,甚至报道这些事情时,恐怕没有人非要说“一个警察下馆子”,“一个警察去上洗手间了”云云。

  因为,只有他们执行公务时,才属于毫无疑问的警察行为;其次,即使不执行公务,当他们身着警服时,其行为也会被认为是警察行为;再其次,不论他们当时干什么,有没有穿警服,但他们一旦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就实现了身份的转换,由普通人转换为警察。否则,他们的行为就不应该是警察行为,而仅仅是一个普通公民的个人行为。

  从目前所知的“10·11”案件情况来分析,齐新等人去酒吧也是喝酒,并非公干。既然都是普通消费者,发生斗殴,事件的性质很显然是普通平民互相斗殴引起的故意伤害或过失杀人的问题。警察也是人,下了班有休闲的权利,也有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当看见自己的朋友被人打得头破血流时,是个男人恐怕都会有些冲动吧,只是他们的冲动造成了太严重的后果,已经越过了正当防卫的界线。退而言之,如果齐新等人的职业身份不是警察,恐怕会有很多人认为那个死者,生前的挑衅行为也颇为过火了,并非那么“无辜”。

  可在一些媒体报道的渲染下,这一事件似乎成了警察仗势欺人,打人致死的恶性暴力事件。还是让这一事件回归本来的面目吧!互相斗殴,致人死亡者,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法院断不可因为打人者特殊的职业身份,甚至是巨大的舆论压力,而背离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因为加害者的警察身份而加重,或减轻刑罚,都有悖法治精神。

  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但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警察队伍是由一个个警员组成的,但并非每个警员的所有行为都是警察行为,都时刻代表着警察。法治社会,公众惟有客观、理性,才能避免被偏执和误导蒙上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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