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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交警该不该扮演“黑暗天使”的角色?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淼淼 曹志恒 陈春园 发布时间:2005-04-21 18:46:03 浏览次数: 【字体:

 

    自从2004年新《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交管部门为了严管道路交通秩序,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始实施"暗中执法"。一段时间以来,围绕着交警"暗中执法"孰是孰非的问题,各方争论不休。近日,北京、新疆、江西三地新华社记者就此问题对交警、司机、法律专家进行了广泛的采访和调研,对"暗中执法"的合法与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暗中执法"惹纷争

   "暗中执法"主要形式就是交警手持移动摄录设备在司机不注意时对其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拍摄并实施处罚。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告诉记者,暗中执法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多种执法方式中的一种,此外还有交通警察固定路面执法、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等执法手段。通过多种执法方式,才形成了严密的交通违法监控网络,以达到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目的。

    对于交警"暗中执法",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受到来自各方的争议。大多数司机尤其是出租车司机对这一方式用"深恶痛绝"来形容毫不为过,且不说司机每个月收到的一大叠罚款单让他们不堪重负,对于交警的隐蔽拍摄,司机普遍感到特别别扭和不公平。北京鑫宇出租车公司的张师傅说:"暗中执法是不是合法律规定,我其实不关心,因为这种执法方式无论合不合法都会让我觉得心里很别扭,我违规了,在明处罚我,我也觉得很自然,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照'下来,会让我产生不公平感,为什么单'照'我呀,这和电子眼不一样,既然是人为主动的,就会有选择。"一些司机甚至说:"交警躲在立交桥下,藏在灌木丛里,说是执法,那跟特务有什么区别?"

南昌市一位姓张的市民则表示,交警是否"暗中执法",对于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并没有什么影响,而对于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是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不管交警是否"暗中执法",总不能说违反交通法规是对的,作为司机本身根本不应有投机的想法。

乌鲁木齐市一名私家车驾驶员认为,只要交警公正执法,而不是乱执法,无论什么执法形式,只要能管好交通秩序,没有什么不可以的。面对社会各界对“暗中执法”褒贬不一的议论,北京市交管部门的态度斩钉截铁:北京交警不会取消这种执法方式,从趋势上看,“暗中执法”将会成为北京交警执法的主要方式。赵继强表示,在暗中执法中发现违规的,绝大多数都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暗中执法是震慑作用最强的,也是最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的执法方式。他认为,目前看来"暗中执法"有利于驾驶员形成自觉守法的习惯。

相对于北京交管部门的“鼓励”态度,新疆乌鲁木齐交管部门的态度则完全相反。他们明确表示,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四不准"规则包括: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执法交警不准躲在暗处;对因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因交通标线不清楚等造成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对运送病人或孕妇及赶乘飞机、火车等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

 "暗中执法"是否不可替代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暗处执法、因交通标线不清楚而造成的处罚,一直是老百姓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出台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矛盾和焦点问题。"不可否认,违章处罚对于违规者或者潜在的违规者的确具有震慑作用,但问题是它是否是唯一有效且最适当的维护交通秩序的手段?"北京市政协委员、建元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鲁哈达律师的疑问也是大多数司机的疑惑。最近,不少业内专家也提出,从科技进步的角度看,交警"暗中执法"的功能完全可以被街口上的摄像头所取代。与交警"人力""暗中执法"所能覆盖的抽查面相比,越来越多的摄像头才真正体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威慑力,既减少了争议又那么的合情合理。

"目前北京道路交通环境日趋复杂,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守法自觉性还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交通警察采取暗中执法手段,有利于提高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守法自觉性,消除机动车驾驶人逃避交通违法的侥幸心理,只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就在可能被交通警察发现,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赵继强表示,虽然电子眼可以替代一部分交警现场执法,但它的数量还远不够辐射全城,而且事实证明它的威慑力也确实不如暗中执法。

    乌鲁木齐市沙以巴克区友好路支队民警陈亚文则有不同的意见,他觉得不准交警"暗中执法"可以缓解交警与汽车司机、特别是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一些出租车司机在冷不丁被逮住后常常会心理不平衡,通过新闻媒体抱怨,久而久之会演变成司机对民警任何方式的执法都会产生抵触情绪。"陈亚文认为随着乌鲁木齐交警执法的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没必要让民警们藏在暗处执法,司机在开车的时候,同样受到电子监控系统和非现场执法系统的监视。

    违章罚款,本是无可厚非的事,而且许多老百姓对的士司机在大街小巷横冲直撞也颇有微词。不少人也对交警"暗中执法"表示默认,他们认为司机好应该好开车尽量不违章,管他交管部门是何种执法方式。

    据记者了解,许多民众之所以对交警"暗中执法"存有异议,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交警将"暗中执法"当作了罚款、创收的手段,应当标明的交通规则和标识不注明、不标明,应当出现警察的地方不出现警察,而是千方百计地将司机当作"羔羊","出其不意"、"突现奇兵",抓住他们的违规行为,以此收取大笔罚款。江西一位开了20多年的公交司机告诉记者,有一个月他发现自己被罚了12次,"一个月的工资完了,还要倒贴,简直不敢开车?"他发现,被罚最多的路是一条单行道,人车混行,道路本来不宽,但路中却划了一条实线,稍微一打方向盘,就会越线,"躲在暗处的流动电子警察,就会拍下来。"一些的士司机表示,一些单行道,人们不易察觉入口处的交通标志,驶入后才能发现。这种交通违法的高发地带,交管部门暗中执法,难免让人怀疑其动机。

    对此,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高级工程师翟忠民副处长表示,很多人认为交通民警设"陷阱"执法,这首先要看所谓的"陷阱"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是否全面、合理、准确。如果设施完善,那就不是交通民警设陷阱,而警察纠正和处罚的对象肯定是违法者,如果这样的情况下不处罚违法人,就是对守法人的不公正和不负责任。

    至于有人提出交管部门借此收取大笔罚款的说法,北京市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应的罚款是车主自己去银行交纳,直接上归国库,这笔处罚金是和交管部门没有关系的。


   不要让交通警察变成"黑暗天使"     

    想必每一个开车回家的人都不愿意看见这一幕:一些高峰时车流缓慢的路段,三五成群的交警们摆出阵势"扎堆儿"执法,查处的对象也就是司机不系安全带、机动车压线等轻微违法行为,但在一些行人、自行车、机动车混杂的拥堵路口,常常看不到一个警察。

   南昌大众出租汽车公司的邓司机告诉记者,南昌交警有一段时间简直"拍疯了",许多交警根本不在路面指挥交通,纠处违章,而是不顾白天黑夜地躲在暗处偷拍,许多大楼窗口和路边大树背后,成了他们偷拍的藏身之地。有一次,他看见一位交警站在路边拍了七八十台车辆违章,却始终没有任何纠正的举动。还有司机发现,南昌市内银发宾馆5楼和孺子路口一饭店二楼,也成了交警的偷拍场所。

    事实说明,极度不规范到走向极端的一些"执法"方式,令汽车司机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反感。一位出租车司机说,自从2004年新《交通法》实施后,南昌市现行的交通条件与交通法规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这为交警部门罚款提供了条件,例如法规规定,出租车不得在离路口50米、离公交站台30米距离内停车拉客。按此规定,南昌市没有几处地方能成为出租车的落车点,交警在哪里都能拍到违章。此外,市区内许多禁行标志和不合理的道路虚实线划分,也为交警罚款提供了巨大的弹性,司机一不留神就会被罚款。

    乌鲁木齐一位姓王的出租车司机表示,如果交警不站在容易出错的地方指挥交通,尽量使司机减少违章,而是在前面"守株待兔"开罚单,被处罚的司机心里绝对不服气,罚钱、扣分只能增加他们内心的抵触情绪,起不到教育的作用。

    一些地方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由于交警"暗中执法",司机罚款大幅增加,让他们不堪重负。正因如此,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出租车司机上街罢运堵路的事件。此外,出租车司机还强烈反映交警执法不公问题。他们对记者说,同样的违章行为,交警只针对出租车,而对党政机关等部门的公车违章现象,却拍而不罚、少罚甚至是视而不见。

    北京市政协委员、建元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鲁哈达认为,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针对"暗中执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不仅要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即当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符合预期的法律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如果交警的执法方式和法律精神相违背,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本身的"背叛"。

    鲁律师认为,交警上路执法既代表了执法者的形象,也代表着政府形象,所以无论从哪一点上说交警的执法过程都应该是公开的、阳光的,阳光公开的执法环境是减少违章和拥堵,让因为违章而受到惩罚的司机心服口服的前提,法律实施的最佳状态应该是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惩罚。

    "暗中执法"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交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罚钱、扣分不是最终目的,不能产生教育效果的处罚不但其威慑力会打折扣,也不利于构建"马路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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