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暗中执法”何以起争议
本报4月17日刊发了《北京交警不会取消“暗中执法”》和《南昌规范移动电子警察抓拍行为》两篇消息,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也向社会公布了“四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不准
赞成者声音:“暗中执法”可弥补警力不足,降低执法成本,增强执法震慑力
支持者认为,交警“暗中执法”是对司机驾驶陋习的“宣战”。他们认为,交通违章是个普遍而严重的陋习,如果不加以严肃管理,不痛下决心整治,随着路面车辆的急剧增加,道路带给人们的将不再是方便和快捷,而是拥堵和巨大的安全隐患。
南昌市一位交警告诉记者,“暗中执法”有不少好处,首先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其次可以减少争执纠纷;第三,可以排除执法人情干扰;第四,就是大大增强了执法震慑力,让每个驾驶员都感觉交警无处不在,从而养成随时随地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反对者声音:“暗中执法”有以罚代管之嫌
反对者声音中叫得最响的自然是机动车驾驶员,尤以出租车司机为多。
南昌市出租车司机小李一谈起“暗中执法”,心里就感到极不平衡。他举例说:“一条路是禁行线,交警不在禁行标志附近站着,却躲在马路中间拍摄,专等闯禁行的车进去———这不是‘钓鱼’吗?”他认为,交警躲在树底下、汽车里,甚至在马路附近的楼顶上拍照,看到有违法预兆而不制止,等司机违法后再罚款,其“暗中执法”的动机值得怀疑,有以罚代管之嫌。
不少驾驶员还认为,很多情况下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因为紧急避险而发生的,而且这种交通违法行为本身对整个交通影响不大,但部分交警在执法时并不考虑实际情况,这样的处罚令人难以接受。小刘是南昌某单位的司机,他告诉记者,有一次他的车行驶过程中,前面一辆汽车突然紧急刹车,为避免汽车追尾,他下意识地右转方向盘,结果驶入了自行车道,这一幕正好被隐蔽拍摄的“暗中执法”者抓了个正着,这样受罚真是冤枉。
采访中,也有人对“暗中执法”的主体提出不同意见。许多人提出,如果交警是职务行为,那么根据规定,就必须在执法时出示自己的证件,表明身份,而且要两人在场,但“暗中执法”却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有的甚至是交通协管员直接参与拍摄,而这些协管员是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
专家意见:“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其他执法手段没有本质区别
南昌市交管局宣传处处长万训勉告诉记者,交警纠处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有很多种方式,比如民警现场纠处违章、路口电子警察拍摄、电视摄像、车载测速雷达、静态违法停车摄像、鹰眼,还有“暗中执法”,它们共同编织了一个严密的监控网络。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认为,“暗中执法”和其他执法方式一样,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交通警察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而法律并未禁止交警使用“暗中执法”这种方式,因此,“暗中执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北京市交管局高级工程师翟忠民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的激增,不少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却变得淡薄。他说,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十分不好的倾向———“遵警”不遵法,看到警察就守法,没有警察就违法,遵守交通法好像不是为了交通畅通和安全,而是为了做给警察看,这导致了警察一下班,“法”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也出现失控路段和失控时段。从这个角度看,“暗中执法”有利于打消驾驶员的侥幸心理,帮助驾驶员从被迫守法转变为自觉守法。
律师观点:如果对“暗中执法”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星汉认为,“暗中执法”其实是一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过程。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这种方式,但前提是执法人员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且交通设施要完善,不能出现因交通设施不完善而诱发交通违法行为的陷阱。
记者了解到,针对交警“暗中执法”引发的争议,目前北京市交管局已明确表态,不会取消“暗中执法”;南昌市交管局则要求民警抓拍时应在道路上进行,实行“阳光作业”,同时对道路占道开挖施工、交通事故等紧急避险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不予抓拍,而且明确抓拍主体应为具有执法资格的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只能协助民警工作;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则向社会公布了“四不准”:执法交警不准躲在暗处;对因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因交通标线不清楚等造成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对运送病人或孕妇及赶乘飞机、火车等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
电子警察“走眼”怎么办
怕电子眼拍照,司机不听交警现场指挥
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用规定手势灵活机动地指挥车辆,不受红绿灯限制,学过交通法规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规定,这时,只能听交警的指挥。但是,记者却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司机不愿意听从交警的现场指挥。
4月14日,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口看到,一位交警指挥一辆车直行通过,但那位司机将车停在路口停车线前不走,用手指指路口的红灯,又指指上面悬着的电子眼,对交警说:“你叫我走了,但‘电子警察’摄像记录的是闯红灯,以后接受处理时讲也讲不清楚,倒霉的是我。”
北京市渔阳出租车公司的李师傅告诉记者,他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时按交警的指挥没按信号灯走,上网一查有违章记录,才知道是被电子眼拍下来了。人家拿出他闯红灯的照片,“铁证如山”,只好认罚,但心里着实委屈。
电子警察功不可没
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1997年开始逐步在我国推广使用。截至目前,北京市“上岗执法”的电子眼已达900多个,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上百个的速度递增。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统计表明,去年全市共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24.9万起,其中绝大部分是电子眼拍摄记录的,占全市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量的47.2%。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警力不允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科技的支持,这是不可能的。这个数字充分说明了电子眼的运用在交通管理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了。
电子警察“走眼”有补救途径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目前,电子警察执法和交警马路执法分属不同部门,电子警察“走眼”也是有可能的,但出现的机率并不多。如果驾驶员对电子眼拍的照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没有必要“自认倒霉”,是有补救手段的。首先可以在处罚前到执法站说明情况,进行申辩。如果执法站不听,继续对其进行处罚,还可以到交通队的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满的,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跟电子警察打官司关键在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任何技术都是双刃剑,有利有弊,电子眼也不例外。他说,电子眼的缺陷和不足表现在,它可能记录的只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面的图像数据,或者只是记录了某一个环节而不是认定违章行为必须的全过程图像数据。如果在诉讼中,公安机关仅以电子眼拍的一张“违章”照片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从证据学上讲,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话,是缺乏连续性和可靠性的,其证据力会出现问题。
莫纪宏提醒广大车主,如果被电子眼冤枉了,打行政官司时举证责任在公安交通执法机关,车主有权要求交通部门提供电子眼照片以外的其他证据,比如,当时的录像资料。他呼吁交通部门在执法细节上下点功夫,如,有警察在路面指挥的时候,就关闭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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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子眼的纠纷
①2005年3月16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特殊的案子:车主宋先生自认为是合理停车,但交管部门布置的电子眼却显示他为违章行驶。他为此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相关处罚。但法庭最后裁定“维持处罚”。
②2004年12月13日,全国首例不服电子警察违章认定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车主郭某要求撤销交通支队所作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③2004年4月,河南省濮阳县一司机被告知电子警察拍下他违章了,交通队让他交200元罚款及160元登报的广告费,但又无法提供相关照片和处罚依据,法庭判司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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