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价值观该回复到从前吗?
深圳警方掀起对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大讨论,邀请公众参与。笔者注意到,不少博友、网友分别在博文和跟帖评论中都表达出,对现今公职人员特别是直接关系公共秩序和民众利益的警务人员的不满,大家习惯性的赞叹过去(若干年前、在自己的家乡)的警察形象,认为那时才是警民一体、警民齐心,因此现今的警察核心价值观似应以过去的模板为鉴。
我国多位社会学家形成的共同结论是,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是封闭、凝固的村落共同体,是人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社会秩序的维系在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及长者权威;在这样的区域共同体中,即便有“官府”、“警察”之类的管理机关(阶层),也是服从于上述权威的。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之弊实际上并未能得以彻底变革,很难想象土生土长、注定终老于乡土的公职人员会过于苛刻的压榨邻里乡亲;另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秩序,服从于权力和(红色)政治身份基础上的等级制,并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体系中,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是稳定而可预期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被严密社会控制模式压缩到最低程度。
这就是若干年前,在我们许许多多博友、网友的家乡,官僚化的公职人员之行为能与意识形态话语阐述内容达成高度统一的根本原因。
近三十年来,政治、经济、文化变迁的社会学意义,就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逐渐打破,形成了“陌生人社会”,对于之前没有机会得以公民素养训练的许多人而言,在流动性加速的这个新秩序中,千方百计追求机会主义行为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官僚化的公职人员,既面对权力实现能量突然几何数级放大的诱惑,又发现管束、教育、监督他们的体系仍然滞后于时代(停留在严密社会控制模式下的单位自查方式,自然越来越失去作用),如何选择似乎不是件难题吧?
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在相对清明治理的广州、珠海等周边城市面前,近年来却不断暴露出治理之弊、队伍之弊,成为意义相反的“法治特区”。与一些博友、网友意见不同的是,笔者不赞同将罪过摊到所谓极少数“害群之马”身上。警察形象确是那部分人败坏的,但症结却与个体道德无关。
深圳是行政力量、市场推力和民众智慧共同营造的特区,更是典型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如前所述,类似于大讨论、决心书、认识体会之类的单位自查方式,只符合严密社会控制模式下的现实,在国内其他地方尚且越来越显窘态和困难,更何况在深圳?要达成有效而清明的治理,只有参照现今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的经验,坚定推进政改,建立起一个与“陌生人社会”、“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现代公共管理、服务体系,最大程度的“去官僚化”,让深圳“法治特区”指数由负到正。具体谈论警队的核心价值观,笔者在前一篇《辨析所谓“妖魔化”的警察形象》文中,归纳出各种人群对警察认知的最大公约数:“廉洁、公正、亲和,且拥有职能执法所需的能力、权力和独立性”,无论言语表达形式如何,这样的预期是需要以制度实质性改进为前提的,否则就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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