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警日常执法中的语言规范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酷暑寒”。语言是人类用来表达感情、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良好的语言运用不但能增进人们的彼此了解、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而且对化解彼此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甚至对改善生活质量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反之则会因“话不投机”而引发矛盾,轻则产生隔阂互不往来,重则怒目而视拳脚相加。因此,对于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经常用语言与交通行为人直接交流的交通民警来讲,能否正确地运用语言传递管理信息、表达执法意图就显更得尤为重要。
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对同一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的违法行为人虚心接受处罚,而有的违法行为人却暴跳如雷,诚然,这里有违法行为人个人素质的差异,但交通民警在执法中的语言运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民警在执法中说话的语态、声调、角度等都有可能对执法效果产生影响。那么,交通民警在日常执法中应如何正确使用语言呢?
笔者认为,交通民警在日常执法语言运用中,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针对不同对象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区分对象不是让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看人下菜碟”,而是要求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在遵循“常用执勤执法用语”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来阐述执法事项。如对聋哑人,民警应选择手语进行交流;对外地驾驶员最好使用普通话;对文化层次高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对文化水平低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要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沟通。这样即可以拉近与交通违法行为人之间的距离,又可避免因对法条的理解不透而产生的执法误解。
二是要合理把握运用语言的时机。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活动中的讲话、运用手势时要注意时机和场合。比如在道路中间指挥交通时一般以手势等形体语言为主,可以配合哨音,而尽量少用或不用话语指挥。而在取缔交通违法行为时,则要尽可能使用话语,最好不要用手或身体的其他部位与交通违法行为人直接接触。对需要用话语表达的,要选择最佳的时机。例如交通民警与交通违法当事人一开始接触时,交通民警就应当连贯地、清晰地、准确地指出其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依据、处罚标准等。如果这时该表达的不能及时、准确地表达出来,而是含糊不清、断断续续,很可能给交通违法行为人造成民警取缔交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的错觉,从而为下一步的处罚以及教育纠正留下隐患。
三是在执法活动中要掌握使用语言的火候。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不能不说话,但是也不能多说话,特别是在与交通违法行为人交流时,如果把握不好讲话的火候,可能不但起不到教育的目的,有时还会适得其反。例如对出租车驾驶员等长期连续从事交通行为的当事人,因为他们一般都是老驾驶员,而且在相对固定的范围内活动,他们这些人对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情况比较熟悉,是否违法了他们都很清楚,对这些人进行处理时,只要按规定进行告知就可以,不必进行太多的解释与说明。而对新驾驶员、外地驾驶员等交通违法对象,则要在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后,有时还要详细介绍本地道路的交通特点及如何避免交通违法行为。掌握火候还要求民警与交通行为当事人交流时,大道理要讲清,小道理要讲透,涉法解释要入情入理合法。大道理讲清就是要依照执法程序告知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以及与处罚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小道理讲透则是要讲清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对自己、家庭及他人带来的危害,给人感觉虽然显浅,但充满人情味。这样才能恰到好处地让当事人在愉快的环境下接受教育。
四是民警在执勤执法中运用语言要注意把握好语调。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与交通违法行为人交流时,不能在整个过程中一直保持平直的语气或粗重的语气,那样会给群众以呆板、无情的感觉,也与人民警察执勤执法为人民身份要求不符。路面执勤民警要善于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运用不同的语音语调及形体动作,该严肃的内容就要声音沉着、语言严肃地讲出来或示意出来,如指挥违法行为人靠边停车时,手势就要坚定有力,显示一种无可抗拒的力量;在告知相关法律条款时,要用稳定平实的声音来表达,以示事实的清楚与法律的严肃。而在对当事人进行交通法规常识教育时,又要以一种亲切的、交心的方式道出,要通过语调的变化告诉违法行为人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还有在告知中涉及到数字、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条款、处罚事项上要用重音,而用到“请”、“谢谢”等词时则应带着感情色彩,声音要柔和,这样的表述才能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五是在执勤执法使用语言时要把握好分寸。首先是在与交通违法行为人语言交流中要把握好关键点。语言交流时注重表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目的和依据,不能无边际地“散讲”。其次是在与交通违法行为人语言交流时要选准突破点。对一些不愿接受违法处罚的当事人,民警可以选择把相关内容告知后,听对方诉说,而从对方谈话中发现他对交通安全法的理解程度,以及他表述中的错误所在,而以此为突破点,对其进行反驳。第三是在与交通违法行为人语言交流时要抓住落脚点。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的畅通,查纠处罚不是目的,最终是要当事人能正视交通安全法,正视别人的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因此民警与交通违法当事人交流时,要把握好这个落脚点,以教育帮助为语言交流的初衷,以有利于提高交通意识为目的,不要教训当事人。
六是在执勤执法使用使用语言时要控制好情绪。交通民警在日常执法中常会遇到交通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执法的现象,有的不承认违法事实,百般抵赖;有的态度蛮横、出言不逊;有的软磨硬泡,逃避处罚等等。如果遇到这些情况时,民警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交通违法行为人针尖对麦芒,极易激化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矛盾,最后不但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罚,民警自身还可能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此,遇到上述情形时,民警除必要的告知词外,应以少说或不说为佳,按规定进行处罚即可。同时,要充分利用手中的录音笔、照(录)像设备进行取证,做为日后自我保护的资料。如果交通违法行为人对民警有人身攻击,则可通报110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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