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摆脱“警察依赖症”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7月24日在京,联合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7月25日《人民日报》)
《解释》和《规定》的原则精神和目的意义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于党纪,后者针对于政纪。我国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如此系统的规定,这还是第一次。这也是我国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此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国家出台这一重大的系统性的规定,是“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是在切实践行“亲民、爱民、为民”的宗旨。信访工作的规定、要求以及违规处分的意见,许多年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就有明确,近年来国情、党情、民情、社情发生变化以后,其力度和针对性已明显不适应,致使在一些地方出现对信访工作轻视草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群众抵触和不满;更有甚者,滥用职权,用“专政”手段对待信访民众,滥用警械和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形成突发性群体事件,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和形象。近期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警民群体暴力冲突事件,无不是因为信访工作处置不当而引发的,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解释》和《规定》中所列述的必须追究和惩处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养成了一种可怕的“警察依赖症”,对信访民众缺乏应有的和起码的感情,其逻辑是,上访者就是“刁民”。他们一听说“上访”就反感就上火,动不动就指令警察去挡,去堵,去围,去赶,去抓……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情感,酿就了严重的“官民对立”、“警民对立”。有的达到近乎荒唐、不可思议的地步,譬如,日前陕西定边县运输管理所打字员女工赵晓玲,因替本单位全体职工(41人)打印了联名写给县委、县政府的上访信,县领导居然指令公安局将她行政拘留10天。所幸尚未引发群体冲突,应该说这种危险的潜在性很强,一触即发。若从防范此类事件的角度来看,就更凸显《解释》和《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针对性,其对于处理当前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领导责任,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实践经验证明,法律法规制订和颁布是容易的,难在切实贯彻执行。《解释》和《规定》同样如此,需要在贯彻执行上下真功夫、下狠功夫,不然,就会重蹈其他一些法律和纪律的覆辙——行同虚设。“亲民、爱民、为民”,是信访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脚点,也是《解释》和《规定》的主旨,如果离开了这一点,信访工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所以,贯彻执行《解释》和《规定》,必须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应该切实保护好信访人,为信访人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实名反映和举报问题的来信来访,必须层层环环设置严格的保密程序和措施,不管是通过何种渠道和方式泄密的,都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惩处,有必要把这个内容补充到《解释》和《规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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