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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郑州袭警事件再次暴露机制问题

来源:中国网 作者:杨红兵 发布时间:2008-07-20 18:18:14 浏览次数: 【字体:

 

开着中华轿车的3男3女与3名行人发生冲突,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贾世良上前处理。没想到的是,这3男3女先是打跑了行人,接着一路追赶民警拳打脚踢。其中一名女子甚至当众脱掉上衣,抱着民警称被非礼。(07月19日《东方今报》)

十分敬重贾警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深深厌恶野蛮女卑鄙的行径。对贾警官被暴打遍体鳞伤,深表由衷的关切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也对执法民警无限制地纵容暴徒而深感困惑。公安首要职责就是除暴安良,暴力出现不能制止、惩治,人们很是怀疑我们的警力是否能保一方平安,警察的权威何在?这不也是变相的渎职,尽管这暴力是冲着自己来的。有人揣摹,恐怕跟最近几起滥用警力事件有关。这或许是一种最佳答案。

"瓮安事件"给公安部门一条重要的警示就是出警要慎重,执法要文明。正如石宗源书记痛定思痛,大声疾呼:"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万事都应有个度,执法慎用器械并非不用,禁用啊!况且《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等行为时,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该规定并没有强调女子施暴例外,因此贾警官这次流血事件是原本可以避免的。在遭到袭击的情况下,利用器械比如:电棍、手铐、催泪弹等辅助工具制服行凶者还是完全可行的。

继扬州伪扮"新加坡投资商"袭击值班民警詹朝龙之后,全国各地近来发生不少袭警"流行病",其中以上海袭警事件为最。这些案件都暴露出急需解决的机制问题:如何做到既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又杜绝"个人极端暴力"的发生?

在我国要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法规中要很清晰地描述出妨碍、侵害警察执法的各种具体行为,并有各种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或者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另一方面设立了维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如果该事件发生在美国,女子别说有抓、踢、咬等直接伤害警官肢体的野蛮行为,就连争辩都不能,否则轻者被戴上手铐,送进监狱,重者会遭到警察的枪击而丧命。该女子当属吃枪子类。美国警察这种绝对权威性,得益于其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维权机构。英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些警察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对警察权益保证的同时也有严格独立的制衡制度和机构,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不服警察的处罚可以凭相应罚单票据向监警会起诉。如:香港警监会负责监察投诉的结果,检查投诉警察科的整体工作程序,研究警务人员何种行为引致市民投诉的统计资料,指出导致投诉或在将来可能引起投诉的警方工作程序漏洞。这样就确保了一些警民矛盾通过一些独立的合法的渠道得到疏导和解决。复旦大学于海教授指出:"暴力犯罪均源于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矛盾,如果小矛盾得以及时化解,悲剧就有可能不会上演。"最近发生在上海和瓮安的"极端暴力"案件就是一个个佐证。

笔者认为,只有出台袭警惩戒法规才能确保警察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一个独立于公安机关由民间人士组成的警监会,才能畅通民意,维权百姓权益,杜绝 "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利益均等,约束公平,才能可以平安一方,和谐一方,福祉一方。

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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