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司机违章”受罚:警察不知百姓苦!
3月26日,金建出租汽车公司三十分公司康师傅为抢救孕妇一路违章,结果临产的孕妇得救了、两个可爱的小孩得救了,但是朝阳区交通支队宣传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虽然司机违章是为了救人,但交通规则不能违反,他还是要承担违章责任”。(见《京华时报》2005年3月28日报道)
司机救人是值得赞扬和鼓励的行为,却因为违章要受到有关部门受罚,笔者认为是警察不知百姓苦造成的,笔者对这种做法是不赞成的,并希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医生说,如果再晚一会,小孩很有可能就保不住了。司机在紧急时刻,急人所难,救人一命,“罚”的理由何在?有按照交管部门的说法,的哥闯红灯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而按规定只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才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这我就不明白了:孕妇面临小产的危险,规则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难道司机要坐视生命受到威胁而不管吗?不是要“以人为本”吗,这样的规章和制度和这样的“执法行为”怎能体现“以人为本”?
不错,法律是要有权威性、有刚性的,法律应该受到遵守。但是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不正是为了保护人的吗?是否遵守法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观故意和恶意违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如果只要是“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话,就有点“呆板”和“僵化”了:那是不是在遇到犯罪分子侵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时候就不要进行搏斗呢?是不是犯罪分子拿着枪指着公安人员而公安人员就“束手就擒”呢?那还要“正当防卫”干什么?那公安人员在捉拿持枪歹徒击毙罪犯就也要“一命抵一命”?显然这是说不过去的。同样是“危及生命”,为什么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法律能“网开一面”;而在救护病人的时候,法律就要“严格执行”呢??
让我更不理解的是: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可以“合法”地“违章”的“特种车辆”中,有多少“特种车辆”是真正地执行“紧急任务”?而又以警车最为明显:很多标识为“警车”的车辆并非警察在驾驶,而且很多“警车”前后车牌不全,很多“警车”送家属上班送小孩上学、出入宾馆饭店吃喝、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玩乐、钓鱼不停扫墓不止,凭什么抓住出租车为救人而不得已“违章”这一点不放?
“救人司机违章受罚”这在国内已经早已不是新闻,作为普通民众来说均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尽人情的,但是有部分“学者”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理归理、法归法”为由强调对救人司机违章处罚的“必要性”。笔者实在不明白这些所谓的“学者”要追求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观”?难道你们认为对救人司机按照规章进行处罚就是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就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了吗?那你怎么不能阻止那些执法犯法的行为呢?那可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啊,你们能吗??
虽然本文开头提到的康师傅所抢救孕妇的丈夫表示:如果交管部门硬是要处罚康,他会承担相应的罚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救之人都能如这位孕妇的丈夫那么“慷慨”,而且这也并不完全是罚款的那一笔钱的问题,这涉及到对“救人行为”是否认同的问题!如果仍然坚持“救人司机违章受罚”,我相信今后遇到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的司机会选择“逃避”,这难道就是我们公安交管部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如果出租车上拉的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亲属,你们会怎么想?因为你们只要一个电话,你们的亲属都能乘坐警车,当然你们不知道百姓的疾苦!
不能再让“救人司机违章受罚”持续下去了!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经过现场勘察、群众调查及有关的其他辅助调查,认定司机的违章行为是为救人而迫不得已,就应该取消处罚,而所在的单位(如出租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应该给予奖励!这样才能弘扬正义,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
司机救人是值得赞扬和鼓励的行为,却因为违章要受到有关部门受罚,笔者认为是警察不知百姓苦造成的,笔者对这种做法是不赞成的,并希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医生说,如果再晚一会,小孩很有可能就保不住了。司机在紧急时刻,急人所难,救人一命,“罚”的理由何在?有按照交管部门的说法,的哥闯红灯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而按规定只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才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这我就不明白了:孕妇面临小产的危险,规则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难道司机要坐视生命受到威胁而不管吗?不是要“以人为本”吗,这样的规章和制度和这样的“执法行为”怎能体现“以人为本”?
不错,法律是要有权威性、有刚性的,法律应该受到遵守。但是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不正是为了保护人的吗?是否遵守法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观故意和恶意违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如果只要是“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话,就有点“呆板”和“僵化”了:那是不是在遇到犯罪分子侵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时候就不要进行搏斗呢?是不是犯罪分子拿着枪指着公安人员而公安人员就“束手就擒”呢?那还要“正当防卫”干什么?那公安人员在捉拿持枪歹徒击毙罪犯就也要“一命抵一命”?显然这是说不过去的。同样是“危及生命”,为什么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法律能“网开一面”;而在救护病人的时候,法律就要“严格执行”呢??
让我更不理解的是: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可以“合法”地“违章”的“特种车辆”中,有多少“特种车辆”是真正地执行“紧急任务”?而又以警车最为明显:很多标识为“警车”的车辆并非警察在驾驶,而且很多“警车”前后车牌不全,很多“警车”送家属上班送小孩上学、出入宾馆饭店吃喝、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玩乐、钓鱼不停扫墓不止,凭什么抓住出租车为救人而不得已“违章”这一点不放?
“救人司机违章受罚”这在国内已经早已不是新闻,作为普通民众来说均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尽人情的,但是有部分“学者”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理归理、法归法”为由强调对救人司机违章处罚的“必要性”。笔者实在不明白这些所谓的“学者”要追求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观”?难道你们认为对救人司机按照规章进行处罚就是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就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了吗?那你怎么不能阻止那些执法犯法的行为呢?那可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啊,你们能吗??
虽然本文开头提到的康师傅所抢救孕妇的丈夫表示:如果交管部门硬是要处罚康,他会承担相应的罚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救之人都能如这位孕妇的丈夫那么“慷慨”,而且这也并不完全是罚款的那一笔钱的问题,这涉及到对“救人行为”是否认同的问题!如果仍然坚持“救人司机违章受罚”,我相信今后遇到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的司机会选择“逃避”,这难道就是我们公安交管部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如果出租车上拉的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亲属,你们会怎么想?因为你们只要一个电话,你们的亲属都能乘坐警车,当然你们不知道百姓的疾苦!
不能再让“救人司机违章受罚”持续下去了!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经过现场勘察、群众调查及有关的其他辅助调查,认定司机的违章行为是为救人而迫不得已,就应该取消处罚,而所在的单位(如出租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应该给予奖励!这样才能弘扬正义,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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