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岂能伙同混混执法?
在《新京报》发行员蔡光雄挨打事件中,北京站公安段负责人承认铁警有失误,但否认铁警和打人者有关系。他们称,打人者是在北京站滞留的“小混混”,与警察比较熟悉。
毫无疑问,铁警是有失误,但是,铁警的行为仅仅可以用一个“失误”能解释吗?
我们来看当时的情形:铁警叫来举报蔡的男子,该男子领着蔡来到二楼,就发生了殴打蔡的事件。这里我们要问的是,既然让蔡去找违法者,那么有什么必要把举报人叫过来,并且自己还专门离开,难道铁警连“举报者不能与被举报者单独相处”的常识都不懂吗?
据一个收废品兼卖东西的小贩介绍,铁警们常常来查小贩,有时候铁警叫站里混了许多年的“小混混”来帮着查。
另一位男子介绍,这些人“有时候会代替铁警值班”。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只能由警察来专门行使,但现在,如果这些人所说的是真实的话,那真是可怕,小混混也可以行使执法权,公民还有安全感吗?
举报人打人以后,按理说,应当由警察居中调解或者对打人者进行处罚。但铁警不但制止蔡报110,而且在打人者不在场的情形下,主持调解,铁警自己掏出300元钱说钱由他先垫,这反映了什么?这一表现后面又是什么原因呢?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