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警示:不能放过刑讯逼供的人
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11年前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 “那些人要对我的冤案负责,否则他们还会害更多的人。”佘祥林出狱后面对媒体说道:“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他补充说,审讯中他遭遇刑讯逼供。“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
当又一起冤案真相大白后,我们多少被媒体曝光的冤案已经看得有点麻木,有些见多不怪了。不是么,前不久河南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王书金,在审讯中他交代曾于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强奸并杀害了一名当地妇女。然而这起案件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执行。还有,河南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的秦艳红,1998年8月被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后被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年后,真凶伏法,公安局才意识到办错了案,将秦艳红放了。较为幸运的是,佘祥林和王艳红虽然蒙受冤狱,却没有付出生命的代价。聂树斌却被枪毙了。
从佘祥林案到前不久媒体披露的聂树斌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出,之所以能把“冤案办成铁案”的一条可怕的做法就是,审案者在对嫌疑人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一些嫌疑人在经不起严刑拷打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屈打成招”,然后就顺理成章地被判处死刑。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重刑之下,难免不出冤案。
传统戏曲《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是旨在唤醒人们公正执法,不要冤枉每一个无辜的好人。可是,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不断走向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这对我们的公检法司法机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也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是一个拷问。为什么能出现这些问题呢?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来看,与刑讯逼供式的办案不无关系。那么,诚如佘祥林所企求的,对造成别人冤案的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执法者们,是应该回头追究一下他们的责任的时候了。是他们的刑讯逼供使无辜者蒙冤。在错案追究的同时,对这种严重的错误行为不实行追究,不让责任人承担必要的责任的话,今后还很有可能会发生新的“佘祥林案”。
“那些人要对我的冤案负责,否则他们还会害更多的人。”佘祥林的这句话是11年的冤狱、无数次刑讯之后真诚的呐喊。法律和正义应该为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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