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现象
近来,国人去泰国旅游已是一大热点。在曼谷,细心的游人会惊讶地发现,街头怎么几乎没有交通警察?其实,曼谷街道上的车辆、行人很多,上下班高峰期堵车现象也比较严重,但抢道、闯红灯者却很少见到。这就说明,无论警察在或不在,交通法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纸上建筑或白纸黑字,而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内心观念、行为方式和自觉行动,已经成为一种运行着的良好秩序或法治状态。这也说明,人们所崇尚和信任的已经不是具有意志随意性的人即警察的权威,而是具有客观性的法及法治精神。 在我国,道路的畅通却离不开警察。即使在警察的眼皮底下,随意横穿马路、翻越交通隔离栅栏、闯红灯者也并不少见。甚至在警察前来纠正时,仍有扯皮者。于是,就形成了越要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就越离不开警察的权威,没有警察及其权威就没有交通秩序的局面。然而,警察是人而不是神,更不是物。尽管有交通法的规范,但警察对交通的指挥就不能不带有某种主观随意性。在交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赖于警察的情况下,警察的指挥不仅代替了法的作用而且不一定能达到法所要求的状态。于是,行人、车辆与警察之间的恶性循环,使得纸上的规定并未成为自己的内在观念和自觉行动,纸上的法律并未形成为一种现实的状态,交通秩序的建立主要依赖于人的权威而不是法的作用结果。长此以往,只能培植人们对权威和德治(人治)的迷信,轻视对正义和法治的追求。 其实,“警察”现象在我国不仅表现在交通秩序的维护上,而且还表现在其他许多领域。为了解决举报难和司法腐败的问题,我们有检察长、法院院长接待日。为了解决办事拖拉、相互扯皮问题,我们有局长接待日。为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有稽查特派员。我们还有各种各样的市长电话热线,等等。我们不否认这些检察长、院长、局长和市长为人民服务的热心,以及对促成某种秩序的努力。然而,他们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呢?“警察”也!也就是说,在他们所主管的领域,本来是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的。但是,各个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运行起来,发生了障隘,需要有某种力量来推动和排除。对这种力量的启动,我们已习惯于“警察”的权威。这样,即使这些“警察”具有法治观念,也只能说明原有的规则失灵了,法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取而代之的是人及权力的作用。长此以往,使得人们对那些本来能够依法处理的问题也会抱着能拖就拖,到了不能拖的时候反正有人推的态度。如果这些“警察”的法治观念不强,则往往会自创规则、以言代法,后果就更为可怕了。 当然,“警察”的存在是必要的,对秩序的建立是有作用的。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刚刚得以确立的今天,“警察”更不能马上、全部撤退。我只是想说,法治状态的实现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对法律有一种共识和信赖,都应当把法律的要求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我只是认为,法治不等于“警治”,“警治”不过是一种人治。“警察”及其权威即使有必要也不能代替法及其作用,而只能作为法律的作用而存在;“警察”的权威不能超过法律的权威,而只能是法律之下的权威;“警察”不能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外出现。否则,就不利于培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赖和法律习惯,也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从而所支付的成本可能会远远大于所维护的秩序本身。我们在确定维护秩序这一目的的同时,还应当考虑所选择手段的正当性,使所采取的手段既能维护秩序又能培植人们的法治观念,从而过度到法治状态的良性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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