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强力介入家庭暴力应有界限
日前召开的反对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透露,全国妇联目前正联合公安部等9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对此,有专家认为,对家庭暴力的外部干预必须强而有力,而“警察的介入会给施暴者传递明确的信号———施暴者必受惩罚”。(7月20日《扬子晚报》、7月19日新华网)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的确呈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且家庭暴力的恶劣程度也日益上升。据统计,2003年妇联系统受理的所有婚姻家庭问题为194476件,其中家庭暴力问题46114件,占23.7%,比2000年的24029件增长将近一倍。公安机关作为法定保护公民人身权的重要部门,理所当然不能“袖手旁观”。
但是,法治社会强调公权力介入公民生活,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这就是说,警方以强力介入家庭暴力,要注意法律赋予其履行职责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警方强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家庭暴力,除了情节极为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警方可以无条件介入处理的情况外,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家庭暴力,警方强力介入都有一个条件,即受害人或被虐待人“提出要求”、“告诉”。
法律在这里确立警方介入家庭暴力一般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是法律有意纵容家庭暴力,漠视妇女人身权益,而是着眼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受害人往往并不希望家庭关系破裂,即使向警方寻求帮助,往往也仅希望警方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而不希望给行为人以处罚。
正是由于警方介入家庭暴力具有这种特殊性,因而法律需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自治,除非发生了法定的警方必须无条件介入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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