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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如何才能不让警察与娱乐场所“搅和”一起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比学 发布时间:2007-07-15 18: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西省从今年7月开始实施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细则。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条例》规定很明确,通俗而言就是,在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既是表演者又是评委。

  从《条例》可以推知,江西出台的这项细则,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划定禁区是有根据的,初衷也是好的,但同时为其“三代以内血亲”也划定禁区,似乎有些不妥。尽管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防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保护他所“中意”的娱乐场所。但任何一项地方政策或法律,都不能与国家政策或法律的精神相抵触。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上确实存在有个别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暗地里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搅和”在一起,极个别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充当了娱乐场所非法活动的保护伞。但要制止、消灭这种现象,不是仅仅限定其“三代以内血亲”经营娱乐场所就能制止、消灭得了的。

  其实,我国《警察法》早有规定,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规定,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由此可知,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违反规定,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法律自有处理办法。值得提醒的是,在出台禁止性规定时,必须明确其主体,不能“伤及无辜”。

  为“三代以内血亲”划定禁区,实质是公权干预私权。因为,每个公民都有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只要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不允许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代以内血亲”经营娱乐场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正当的就业选择权,从而也就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要解决警察与娱乐场所“搅和”一起的问题,不在于限定几代血亲经营娱乐场所,而在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的权力行使是否受到监督。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权力,才能减少或避免权力成为某些不当利益的保护伞。

警察与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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