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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香港警察的“记事本”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李诗 发布时间:2005-03-19 10:36:33 浏览次数: 【字体:

 

    笔者到香港的姑姑家探亲,由于自己供职公安机关,所以对香港的同行特别留意。正好姑姑的邻居张先生是名香港警察,因而我们作了次陆港警界的“民间交流”。

    香港警察的装备高科技、现代化银幕上香港警察的披挂张先生一件不少,在聊天中张先生还掏出个宽约寸许、长约2寸的小记事本,笑着说:别小看这记事本,它可是警察总署给我们的“紧箍咒”。笔者怀着不解和好奇,听张先生解说完记事本的功用后,疑虑顿消,且忍不住为之击节叫好。这小小的记事本是与高科技的枪支、车辆和通信工具同样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配置。总署要求每名警察必须随身携带,执勤过程中必须按时间顺序把发生的事件不分巨细真实地记录下来,不能歪曲、篡改,不然一切福利就此取消,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处分,甚至上法庭。对此,笔者不无感慨:虽是一个小小的记事本,可里面容纳的却是大千世界,记录的是民众的呼声和疾苦,同时它时刻提醒每位警察自己所处的位置、肩负的责任,使之不敢有丝毫的松懈。

    香港警察的记事本,贵在它的真实、细致、透明,贵在它掌握了民众的冷暖、反映了群众的心声,更贵在它规范严格的操作程序:每页都有编码,不得撕毁、涂改,及时送长官验收签字等。如此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和制度约束,保证了记事本记载事实的客观公正和可信性。由此联想到我们推行警务工作社会化,敞开大门迎群众、警务公开创满意,香港警察的记事本机制和做法不是很好的借鉴吗?换一个角度来看,每到岁末年初,每到排顺序、论名次、比指标的时候,那些擅长搞数字游戏的“专家们”就该好好学习一下香港警察那种求真务实的态度,挤掉水分还事实原来的面目。当然同时还要健全制度,取信于民还监督权于民,不给那些善于此道弄虚作假的“数字腐败专家”以生存的土壤。

    香港警察小小的记事本留给我们的启示远不止这些,但最根本的是它使我们认识到:严格的规章制度要用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来实施,并持之以恒才能取得实效。

香港警察记事册

(一) 总督察以下人员及要获逾时工补偿的总督察人员,均获发一本正式记事册,并须在当值时携带。

(二) 有关人员应在事件发生时或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事件记录下来。

(三) 当要将个人资料填入记事册内,人员应要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确保该资料不会在日后供任何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参阅。

(四) 人员须将一切与其职务有关的事情记录在记事册内。

(五) 人员亦应记录上班、下班、用膳及进食茶点时间,以及逾时工作的时间和逾时多久。

(六) 向证人录取口供后,人员应将口供详细情形记录在Pol. 154内。人员只需在记事册内记下口供记录的日期、时间、地点及作供人姓名。

(七) 人员采取拘捕后,应记录被拘捕者的个人资料;拘捕理由包括日期、时间及地点;如有使用手扣,须记录使用及解除手扣的理据。

(八) 如发现违例事件,并以票控方式检控某人,人员应将该宗违例事件详尽记录下来。

(九) 当目击或据报到场处理的交通意外或其他事件时,人员应将该交通意外或事件详情记录;至于「只涉及车辆损毁的交通意外」案件而已填妥Pol. 284A,则无须记录在记事册内。

(十) 人员使用任何权力后,例如截停搜查、指示使用解犯链,必须记录使用权力的详情或过程。即使行使权力后仍无发现罪行,亦须记录。

(十一)当值时检获财物或发出警告后,要记录:财物方面,要记录财物详情及检获经过;发出警告方面,则要记录被警告人士资料和警告有关的违例事项。

(十二)填写或删改记事册时,人员必须清楚填写。如有删改或增添字句,应用一条线划过原文,以保持原文清楚可读,而且更要加签。

(十三)人员不得擦掉或试图擦掉记事册内的任何纪录。

(十四)人员不能将记事册中任何一页或其中一部分撕去,除非在法庭上获得法官或裁判官的指令。

(本文由投诉及内部调查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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