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推行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联络员制度
最近,山东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根据多年来的实践,下发《关于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实行警务督察联络员制度的意见》,就建立联络员的重要意义以及设立联络员的范围、条件、程序、职责等提出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实行督察联络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实行联络员制度,不仅是适应客观形势需要,加大现场督察的力度和密度,把现场督察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每名民警和警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有效方法,也是弥补督察警力与装备不足,加强督察机构组织网络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增强民警的督察意识,提高督察实效,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发生,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确保政令、警令畅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立督察联络员的范围。各县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联络员的设立范围,主要是基层的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及窗口服务单位,如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政保科、指挥中心、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
三、督察联络员的基本条件和任免程序。为便于联络员管理和行使职权,使领导责任与联络员的职责相统一,联络员原则上由科、所、队领导副职担任,具体人员要经督察、政工部门考察,报局领导研究确定后,以县(市、区)公安局的名义予以正式确定任命,并建立档案,制作督察联络员证件。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任期3至5年。联络员因违法违纪或工作失误需要撤换的,由督察部门提出,报局党委审批。
四、督察联络员职责及相关要求。联络员在县局督察大队的领导下开展督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及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对本单位内务管理及队伍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督促落实督察部门提出的建议,反馈落实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局督察大队提供督察信息;认真完成督察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督察任务。联络员要坚持定期汇报本单位执法执纪和队伍管理情况,及时汇报本单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月参加一次督察联络员会议,每季度总结一次督察联络员工作;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及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力度,提高自我发现、自我纠正问题的能力。
五、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提高督察联络员素质。各县级公安机关督察大队要加强对联络员的教育管理,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联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督察工作。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半年对联络员集中进行一次脱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公安法律法规、上级督察部门的指示要求和督察业务知识,使每名联络员都知道督什么、如何督,解决工作随意和被动应付的问题。二是建立考核机制。为充分调动联络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要建立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纳入正常考核内容,与评先创优和政绩考核挂钩,对履行职责好、成绩突出的,建议局党委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较差,出现问题多,整改不力单位的督察联络员,要追究责任予以调换。三是加大指导力度。督察部门应加大对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在部署督察任务时,要交待清楚督察的目的、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应注意问题;对督察部门办理的重大问题,领导批办、上级督办的事项,要协调联络员加大督察的强度和密度;对工作周期长的督察工作,组织联络员实施跟踪督办,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工作进度,做好情况反馈;督察工作结束后,要求督察联络员及时进行总结,集中分析研究、梳理归纳发现的问题。四是经常组织开展督察活动。通过经常组织联络员到其他基层单位开展现场督察,提高他们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能力,加强各基层单位的联系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相监督,不断提高联络员的业务水平和督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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