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责任制”---侦破大要案的一剂“良方”
什么是“案件责任制”?据介绍,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对上级督办及久侦不破的恶性积案或重特大疑难案件,由局党委选定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为责任领导,在一定期限内,将责任领导职务悬挂起来,原有工作由局党委指定其他人临时主持,直至案件侦破。第二,如在规定期限内案件不能侦破,由局党委视情决定是否让有关中层干部回到原岗位。如属于工作不力等主观因素造成案件久侦不破,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给予免职,另行安排岗位。办案干警工作不力者,也要视情追究责任。第三,对于临时主持工作的同志,其工作业绩作为今后是否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因工作不力造成单位工作滞后的,另行安排岗位,以确保原单位工作不因主要领导执行“案件责任制”而受到影响。
“案件责任制”像一剂“良方”,治愈了长期困扰该县公安工作的“顽症”,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中充分显示了它的作用。一批多年未破的杀人积案纷纷告破,一个个长期潜逃的命案要犯被缉拿归案。“吴德福杀人案”的告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3年,大溪镇峰山村村民吴德福因琐事纠纷,持刀杀死同村村民吴泽忠后潜逃,从此消失得无影无踪。由于久攻不破,此案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为了追逃,大溪镇派出所所长张金福先后3次执行“案件责任制”。他说:“我刚被‘责任制’时有‘三怕’,一怕破不了案,二怕被调整,三怕见领导,压力大、责任重,连做梦都想破案!”他和已退居二线的老所长陈灯煌等人连续奋战一年五个月,踏遍了大溪及周边乡镇的深山老林,走访了广东、龙岩等地的许多厂矿、工地,最终在深圳市成功抓获逃犯吴德福。
据了解,在实行“案件责任制”之初,公安机关也一度遭到“是否有此权限”的质疑。曾经有人提出:公安局党委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将一些科级干部的职务“悬挂”起来,是否超越了干部管理权限。但局党委经过研究认为,“案件责任制”只是将中层领导在某个时期临时抽调专司某项工作,并没有改变其原职务,与“挂职锻炼”、“停止执行职务”等具有本质区别。而且,实行该制度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调整干部,而是为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全局民警“争先创优”意识。
在这种“置之死地而后生”的铁的制度的约束、激励下,很多中层领导主动转变当“太平官”的消极观念,铆足了干劲,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竞赛。每逢有重大案件,都有一大批民警挺身而出,齐心协力,直至把案件侦破。2004年至今,县公安局科所队一把手共有14人次执行“案件责任制”包重案侦破。与此同时,全局共协抓外省杀人逃犯8名,外地逃犯13名,协破外地命案2起。过去办案中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重案侦破工作也从原来全市最落后的位置,跃居全市11个县(市)区的第2名。
通过“案件责任制”的锻炼,一批能力强、业务精、口碑好的干部迅速成长起来。据统计,曾经执行“案件责任制”的中层领导中,有2人进入县局党委班子,3人从副科级岗位被提拔至正科级岗位,3人从中层副职领导提拔为中层一把手,一批在各个重大战役中立功受奖的民警被提拔任用。
在2005年的全国公安“大接访活动”中,该局始终把目光牢牢锁定几年来长期困扰信访清案工作的省、市重点督办信访案件上,继续采取超常规举措,通过实行“案件责任制”,取得“大接访”的丰硕成果。其中,突破历史积案3起,省、市挂牌督办案件5起,重大疑难案件42起;群众信访办结率、回访率、停访息访率都达到100%。
沈子彬局长认为,推行“案件责任制”制度以来,历经“追逃专项行动”、“侦破命案专项行动”、“深挖犯罪专项行动”以及“大接访”活动等重大战役的实战检验,实践证明,该制度是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成效落实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今后,他们将把“案件责任制”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长久地推行下去,为创建“平安平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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