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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6年统一招考监狱劳教民警

来源:中国泰山信息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04-14 21:27:4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根据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转发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4]1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8号)要求,2006年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96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其中: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120名,市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76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 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个别职位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毕业满2年),具有山东常住户口(200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户口不限)。

 

    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对象由各市根据以上范围自行确定。

 

    (二) 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6年3月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驻济省属监狱单位和报考省属劳教单位的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现场认定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06年4月19日-23日。

 

    查询时间:2006年4月20日-25日。

 

    现场认定时间:2006年4月24日-26日。

 

    具体办法:

 

    1、报考人员登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指定的报名网站(www.rsks.sdrs.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下载《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确认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单位初审确认,不能更改。

 

    2、经招考单位初审确认通过的人员,于4月24日-26日,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手工填写的《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亲笔签名的《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省直机关考选公务员准考证》主证,到指定地点办理身体初检、现场认定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报考驻济省属监狱单位的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在省警官总医院(济南市英雄山路134号)办理;报考省属劳教单位的由省劳教局负责,在济南市燕山小区西路1号(省劳教警官培训中心,和平路与山大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办理。现场认定无误的,缴纳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免收报名费考试费的除外,下同),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现场办理认定手续的,视作放弃。

 

    3、报考人员现场认定后,按规定的时间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

 

    报考驻济南以外省属监狱单位和各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报名及具体工作安排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的身体初检、现场认定等工作,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报考单位组织实施。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以后,需向报考单位提交本人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和相关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本人现身份、同意报考公务员)、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单位介绍信应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报考人员系中小学教师的,还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共同出具。

 

    报考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应提交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报考职位有其他要求的,均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内容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

 

    笔试时间为5月14日。

 

    上午  8:00-11:00  申论

 

    下午  2:30-4:OO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考点、考场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的省直机关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人数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普通管理职位招考的,按部门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担任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所必备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试题分为通用和体现部门职业特点两部分,前者所占比例为70%左右,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后者所占比例为30%左右,由省人事厅、司法厅统一命制。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驻济的省属监狱单位和省属劳教单位面试时间为6月6日至8日,由省人事厅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其他监狱劳教单位以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时间为准,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报考单位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招考单位通知考生,向考生发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证件,交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由招考单位张榜公布。

 

    四、考核政审与体检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人员的体检、政审工作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报考单位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体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全面情况。如1个录用计划中出现2名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人选。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组织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考核、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其中报考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从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录用与管理

 

    经考核政审和体检合格,拟录用为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的人员,由招考单位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提出意见,经省司法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由市人事局、司法局提出意见,经省司法厅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对拟录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务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并凭《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培训期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一期培训,期满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发[2006]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招考工作。各市制发的《招考简章》须事先经省人事厅、司法厅审核同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发[200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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