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安局:效能不提速丢饭碗
凡是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开除。昨天,合肥市公安局召开效能建设动员大会,将这一效能建设“紧箍咒”戴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的头上。
根据规定,该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存在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和上级督导发现的问题,合肥市公安局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由市局直接查办,一律要调查清楚,一律要追究责任,调查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市局党委研究处理。
对群众投诉的,市局实行“督办要结果”制度,哪一级受理投诉,就由哪一级查处,查处结果上报市局效能办。对敷衍应付或查处不力,导致群众到上级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一经查实,追究原受理单位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或降格处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凡是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开除。同时,视情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分(县)局和市局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市局党委作出检查检讨。因为失察失管或督导不力导致问题发生的,监督管理部门或督导评议组负有连带责任。
年内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扣发当月政策性补贴。被诫勉谈话二次以上或被通报批评一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被通报批评二次以上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调整工作岗位再次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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