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警方公选“探长” 侦破疑难命案
今年1月9日,荥阳市老城西街一七旬老妪在家中惨遭杀害,由于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较少,侦破工作未取得重大突破。“1号命案”久攻不下,荥阳市公安局开始反思过去的办案方式。
“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重点是命案。”荥阳市公安局长张武清说,公选“探长”主要是基于以往“专案不专”的弊病。过去侦破命案,一般先成立专案指挥部,局领导“挂帅”,刑侦队为主,抽调民警搞“大兵团”作战。一旦辖区新发重特大案件,专案组还要兼顾。荥阳市公安局政委杨发群说,由于案件侦破与否,参战民警不承担直接责任,专案组就像“大锅饭”,警力庞大,投入很多,但效率不高。
3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对“1·9”案件的侦查权实施公开招标,在系统内选拔1名“探长”。凡符合探长条件的应选人员,需准备侦查方案、具体措施,保证侦破期限。“探长”可自行确定探组成员,形成“最佳搭档”,独立开展侦破;探组在摘牌期限内破案的,职级提升一级,奖励现金5万元。
方案下发后,荥阳市公安局包括刑侦、经侦、派出所、局直机关的20名中层干部踊跃报名竞争“探长”。市公安局成立了包括16名局党委成员在内的评委会。3月28日下午,经过竞争,经侦大队大队长程胜拔得头筹。
程胜当选探长后,自己挑选8名探员组成新的专案组。荥阳市公安局党委明确:9位民警全部固定,不再兼顾其它案件;提供车辆两台、办案经费和相关装备等后勤保障;探组侦破案件过程中,各单位不能“作壁上观”,而要全力配合,探组之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要表彰和奖励。
这一做法一经出台,也引来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公安机关推行内部竞争、打破“大锅饭”体制的积极尝试;也有人说在固定期限内破案并不科学,推广这种破案模式有可能削弱和淡化非参战民警的侦破意识;还有人担心,在命案侦破中引入招投标机制,破案可以“升官发财”,会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变成充满商业性的个人行为。
●专家点评
符合诉讼效益价值
刑事案件侦查权属公共权力范畴,在命案侦破中引入“招投标制”是其行使途径,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招投标制”的引入会加速案件侦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效益价值。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郝守才
该怎样使用能人?
在公安系统内尝试采用激励竞争机制,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发挥才智,高效破案,更好地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
同时应当考虑:为什么只有到需要能人时,才想起使用能人?在平时的干部任免上,为什么不实行“能者上庸者下”?此外,如果当选的“探长”如期完成任务,职级提升一级使用,那么警方的专业队伍会不会日益减少?为什么不能在公安队伍中也实行行政、专业两种晋升渠道,使专业人才得到不低于、甚至高于行政首长的待遇?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田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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