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行警察通令 非工作时间禁携枪进公共场所
警察的开枪权如何界定?深圳市公安局“正规办”有关人士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警察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此外,深圳警方今年1月在全国率先颁布试行《深圳警察通令》,为警察何时可以开枪提供规范性操作“标杆”。
据悉,《通令》是管理警队的“法典”,是“警规”大全。《深圳警察通令》对公务用枪的配备、枪支弹药的保管、枪支弹药的申领、枪支(弹药)的携带与使用、枪支弹药的勤务管理与监督检查、警用器械的使用管理都作了规范性的细化,警察可以按照通令的规范要求去操作。
对于公务用枪的配备,通令明确了配备的范围,深圳市公安局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警卫、缉毒、巡警队、特警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等部门的民警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对于枪支的携带,通令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据介绍,通令明确,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据介绍,紧急情形有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民警,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等情形。
据强调,通令规定,遇有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据悉,《通令》是管理警队的“法典”,是“警规”大全。《深圳警察通令》对公务用枪的配备、枪支弹药的保管、枪支弹药的申领、枪支(弹药)的携带与使用、枪支弹药的勤务管理与监督检查、警用器械的使用管理都作了规范性的细化,警察可以按照通令的规范要求去操作。
对于公务用枪的配备,通令明确了配备的范围,深圳市公安局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警卫、缉毒、巡警队、特警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等部门的民警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对于枪支的携带,通令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据介绍,通令明确,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据介绍,紧急情形有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民警,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等情形。
据强调,通令规定,遇有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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