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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督察主要职责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来源:中国网 作者:安宣 发布时间:2006-02-14 11:07:38 浏览次数: 【字体:
     2006年2月14日上午,公安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向大家介绍警务督察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的特点。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从督察体制看,公安部建立督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公安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2)从督察职责看,督察工作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主要对重要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公安行政执法及遵守警风警纪等10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从督察权限看,主要包括派出督察或指令督察权、责令执行权、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权、现场处置权、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权,提出督察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降低警衔,移送处理权,等等。

    (4)从督察方式看,主要开展现场督察,对公安执法执勤活动情况进行同步的监督和检查。督察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使监督的关口前移,增强了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而不仅仅在事后,有助于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违纪民警 警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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