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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碰瓷” 碰瓷女与警察成了“熟人”

来源:人民网河南视窗 作者:张鸿飞 发布时间:2005-12-25 10:51: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不影响交通,民警把“碰瓷”女子带到了路边。

  大河报报道:昨天,一个屡屡“碰瓷”的女子在郑州市凤台西街与货栈街交叉口故伎重演,造成严重交通堵塞。律师认为,“碰瓷”者涉嫌敲诈勒索,应受到相应制裁。

  昨天上午11时30分许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凤台西街与货栈街交叉口附近已经严重塞车。在路口,一名头戴毛线帽子的女子左手拽着一辆厢式货车的倒车镜,不断向民警大喊:“撞了我,不给钱就别想走!”在路口东南角,记者看到一辆前轮明显变形的自行车。

  “是她故意往我车上撞的。”货车司机杨先生说,“我的车速很慢,刚转过弯就从倒车镜里看到她撞向我的车厢左后部。”

  “她弄这事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我今年出警时遇到她至少有10次,跟她都成了‘熟人’了。”民警黄恩彬说,这名女子经常在这一带活动,每一次情况都差不多。有的司机看她形容憔悴,就给她二三百元钱。

  黄恩彬说,有一次,他和同伴到城东路和石化路交叉口处理纠纷,当事人就是这个女的,也是自行车被撞坏了。好说歹说把她劝开,刚刚恢复了交通,110又来指令说“货栈街发生交通事故”,他们急忙赶到那儿一看,被撞的还是她。

  二里岗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请女子和司机一起到派出所处理问题,但该女子不愿去派出所。眼看刚刚疏通的道路又堵车了,三名民警只好一边劝解一边强行将女子带到了路边。二里岗派出所的民警说,“碰瓷”女子的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但从其脸色看,她身体特别差,所以也没法对她进行处理。

  河南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认为,“碰瓷”行为涉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构成敲诈勒索罪,可以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对其处15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也可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刘涛律师提醒驾驶员,遇到此类事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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