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二、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六)K字签证,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
(八)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十)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二)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六)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十)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text-size-adjust: none; padding: 0px; margin-top: 30px; margin-bottom: 30px; list-style: none; letter-spacing: 1px; color: rgb(51, 51, 51); font-size: 17px; line-height: 1.765em;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