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系统实行五级接访制度 派出所开始随时接访
为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日前制定下发《治安系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在治安系统实行了五级接访制度。
在今年5月18日至9月6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开门接访工作中,治安系统在部党委和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经过近四个月的不懈努力,在短时间内解决了一大批涉及治安系统的信访问题,依法处理了一大批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使一大批信访群众停访息诉。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为切实深化和巩固治安系统开门接访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在治安系统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定下发了《治安系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规定治安系统实行五级接访制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必须每周到本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待来访,公安派出所必须随时接待来所信访群众。
为了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信访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对属于职权范围内且能够当场办结的信访事项,治安系统应当按照有关业务工作规范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信访事项,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业务工作规范限期办结。为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实施办法要求治安系统应当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要在日常业务工作中,积极完善执法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信访人,实施办法要求治安系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
为了督促和指导基层治安系统全面做好信访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了解掌握和研究分析涉及治安管理业务工作的信访事项,对基层治安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决定每周三为治安管理局信访接待日,由局领导和各业务处负责人轮流到公安部信访工作机构参加接访,并及时下发《关于到部信访办参加接访的通知》对接访人员、时间安排、接访要求、工作职责、办理时限以及信访案件的督办等事项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目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已经陆续开始开展信访接待日工作,公安派出所已经陆续开始实行随时接待来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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