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研讨会:专家建议设立行政警察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警关系:合作与监督”国际研讨会昨起举行———
昨天上午,由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检警关系:合作与监督”国际研讨会在海淀检察院开幕。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卫东、陈兴良以及来自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位刑法、刑诉法专家、学者,将在历时5天的会议上,就与司法有关的联合国标准、检警关系、中国刑诉法修改的背景及基本思路等主题发表演讲,并进行交流。据悉,此次研讨会是本市检察机关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
“警察机关,在世界各国一般分为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对警察权的缩减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该分立。”这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将在本次由海淀检察院主办的“检警关系”国际研讨会上发表的观点。
陈教授在他的“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的演讲稿中指出:司法警察是指进行犯罪的搜查、嫌疑人的逮捕等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与此相对,作为行政作用的一部分,为了行政目的而工作的警察则称为行政警察,行政警察适用各种行政法规。行政警察的作用是维护社会治安,而司法警察的作用是侦破犯罪。
陈教授认为,过去我国的警察权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国家权力的极度膨胀与扩张,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出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格局。所以将由一个机关垄断行使的警察权改变为由多个机关分散行使的警察权,并将个别权力非警察化是必要的。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应当分立。目前我国实行的警察行政权力和刑事权力一体化的体制,有利于控制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负面影响,就是警察刑事权力的滥用。公安机关凭借警察刑事权力的行使以完成警察的行政职责。而二者分立后,作为承担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使命的行政警察,就必须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刑事手段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此外,户籍管理具有民政的性质,其业务可以归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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