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机关当被告 “一把手”要出庭
“民告官不见官”这种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现象,在浙江将得到改变。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同时规定除诉讼案件数量不足的外,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该制度规定,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及时研究应诉方案,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在庭审阶段,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案件审结后,法定代表人还将审阅出庭应诉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以委托等方式来规避出庭应诉,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将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还将实行个案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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