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菊要求全市警察执行勤务时让当事人影音搜证
据台湾媒体报道,“法务部”去年行文各县市警察局,指司法警察人员也有隐私权,被侦查当事人若未经在场办案司法人员同意,不得自行录影搜证;高雄市长陈菊昨天说,法令解释不应妨害人民的基本权益,她要求全市警察执行勤务,在不妨害公务执行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自行录影、录音保全证据的权利。
高雄市警察局人员指出,日前一名大楼住户与大楼清洁工人起争执,员警到场处理时,大楼住户拿出录影机拍摄员警处理情形,员警引用“法务部”去年的公文,要求住户取得他的同意才能拍摄,整个过程被大楼监视器拍下并PO网,在网络上引发讨论。
市警局人员说,被侦查当事人在向司法警察人员陈情、检举或接受行政事件调查时,能否自行录影搜证,“法务部”去年9月曾函覆“警政署”,指承办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的个人隐私权益也应受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被侦查当事人若要自行录影搜证,原则上应经在场人员同意,否则司法警察人员得视情节制止,必要时可依妨害公务罪嫌送办。
陈菊昨天在主持市府治安会报时说,“法务部”虽有函文,但民众人权很重要,高雄是人权的城市,她要求全市警察执行勤务,在不妨害公务执行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自行录影、录音保全证据权利,保障人民在司法上的权益。陈菊的指示也PO在她的脸书上,获上千名网友按“赞”。
市警局表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内接受侦查,基于侦查不公开,当事人不得自行录影搜证,但在司法机关外,执行上仍有疑义,要再请示“警政署”如何执行;至于日前员警制止大楼住户录影的原因仍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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