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警察“见死不救”案终审判决
祸从天降
2004年6月6日晚,原告之女习某与同学王某、郭某相伴到洛浦公园游玩。游玩途中,习某脚上沾了泥,便到洛浦公园与珠江南路交叉处的蓄水池洗脚,不慎落入水中,王某、郭某先后下水施救未果。游人李某听到呼救后,边向出事地点跑边打110报警,此时为当日23时26分,不到10分钟,涧西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王海涛及实习民警李治国、司机贺伟科已到现场。民警到现场后,先用强光手电筒向水面照射,未见有人挣扎。3人因不会游泳,即询问围观群众有没有人会游泳。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王海涛即打电话向110报警台反馈信息。20分钟后,落水者亲属赶到现场。王海涛等人协助将习某打捞出来,送上120急救车。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状告民警
受害人亲属在极其悲痛的情况下,认为民警“见死不救”。“警察见死不救”的消息被报道后,在全省范围内引起不小反响。此后,受害人亲属以“警察不作为”为由将涧西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涧西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明知有人溺水,急需紧急救助,却让不会游泳的工作人员未携带有效的救助工具处警,其主观不作为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不能为的行为存在,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不作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接警后之处警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8万元。
一审:原告败诉
西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涧西公安分局警察事发后迅速赶到现场,在发现水面无人挣扎的情况下,因不会游泳,及时向围观群众求助,并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信息,后又配合习某的亲属积极打捞。被告在主观上及客观上不存在能为而不为以及放任之情形,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习某的死亡和被告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习某的死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西工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习某亲属承担。
习某亲属对此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警方无错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涧西公安分局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令后,派民警迅速赶到出事现场,虽未将溺水者救出水面,但已经尽到法定职责,且在处置该事件上并无违法。
6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