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律师在场:三项侦查讯问措施的初期试验
询问时进行录像。
讯问时律师在场
今年3月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该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三项试验项目具有哪些积极意义,是否在实践中保障了在押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效杜绝了刑讯逼供?为此,记者采访了参与试验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有关专家———嫌疑人要求讯问中全程录像
5月3日,重庆籍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盗窃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当日上午9时,赵某被送进了看守所。这是赵某第二次迈进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的大门。2000年10月,同样因为盗窃,赵某被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3日下午3时,在赵某被收押进看守所九小时后,他被带到分局预审大队101室,接受办案民警讯问。令赵某意外的是,在讯问开始前,民警向赵某出示了一张《讯问方式征询意见表》,宣布了一项告知:“为保护你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选择以下四种讯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将来在审判时,你有权要求律师作证或使用录音、录像进行证明:一、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在场;二、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三、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四、审讯员单独对自己进行审讯,不需要上述方式。”经过思考,赵某选择了当场录像。随后,警察打开了讯问室内的监控设备,赵某通过一台电脑屏幕看见自己和讯问民警的身影。在录像设备开启后的两小时里,赵某接受了预审民警的第一次讯问,赵某如实向民警交代了自己于5月2日上午,在颐和园宜芸馆南门外偷窃一名游客手机的犯罪事实。审问结束后,民警关闭监控设备,赵某核对录像无误后在录像资料记录备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与五年前那次进拘留所相比较,赵某发现自己受到的“待遇”的确不同,被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
既保护嫌疑人,又保护民警
自侦查讯问中跟进律师见证及当场录音、录像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开始以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法学专家就此发表评论,称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是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针对记者“有律师在场,会不会不适应”的问题,已经做了十年预审工作的海淀公安分局预审民警张东昌觉得没什么不适应:“该怎么问,还怎么问。”“那会不会增加审问难度?”“应该不会,一切都按正常程序审就可以了。”不过分局预审大队二队陈队长也坦承,与市局预审处目前使用的隔离讯问(审讯室用玻璃墙将民警、嫌疑人隔开)类似,这三种讯问方式从某种程度上会降低民警的心理威慑力,尤其是询问诸如多次“进宫”嫌疑人这类特殊人员时。但同时,口供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嫌疑人即使什么也不说,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定罪。
虽然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首次坐进预审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蕊律师认为自己并非只是个“道具”,而是作用很大:“我既不受雇于警方,也不受雇于嫌疑人,是一个完全中立的见证者。有我在场或录音、录像,使原本神秘的审讯变得透明。这既能很好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在嫌疑人无端翻供时给警方提供证据。这可以有效地体现审讯的公信力。”
三项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然而,由于法条对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可操作性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执业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为了尽早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早在2003年6月,海淀公安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讯问时律师在场进行了历时七个月的试验和理论调研。241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与此同时,海淀区公安分局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区司法局贯彻“两院三局”关于〈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率先承诺,警方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并介入侦查。从那时起,在海淀公安分局,律师开始在侦查讯问阶段见证全过程。
海淀公安分局主抓法制工作的副局长金志海说:此举是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追求法治和人权方面迈出的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口供不应该是“证据之王”
据不完全统计,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比例在我国占到近四成,由于证据不充分和口供不过硬最终直接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判决。而“口供”不过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警方在审讯过程中过于封闭、缺乏监督。
刑讯逼供在侦查讯问中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此现象一方面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资源状况有关,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的机制。犯罪率居高、犯罪技术趋向智能化,而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过硬,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与之形成显著对比,也导致口供成为“证据之王”。侦查员将力气花费在“拿口供”上,急切心理势必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在防止刑讯逼供方面,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立案和批捕环节的监督权,但实践中由于侦、控、审三方主体更多强调协调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警方拥有很大的决定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律师见证讯问的积极作用
试验初期,一些侦查员对律师在场存有顾虑,原因在于对律师存在抵触心理,认为律师的工作与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存在一定的对立性。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之后,侦查员的抵触情绪开始转化,而律师见证讯问过程的积极意义也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律师在场对规范民警依法办案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并促使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起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二是律师在场对提高民警讯问水平和办案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警加强对案件审前的分析研究及提高讯问技巧的自觉性提高了;三是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杜绝发生刑讯逼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律师在场同样是对民警文明执法进行见证,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逃避打击而诬陷民警和翻供。
三项措施是对“律师见证侦查讯问”的完善
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受制于律师资源等原因,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够单纯依赖律师见证讯问过程这一手段。对于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安机关及司法研究机构共同探索的课题。继2003年初开始与海淀警方进行有关律师见证讯问过程的课题研究之后,今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拓展研究对象,从河南、甘肃两省分别选定一家公安机关,开始进行“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试点。即由三家公安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开始试验,由侦查人员对所选择试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以书面形式征询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是否要求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方式的一种或三种方式均不要求作出选择,然后按嫌疑人选择的方式进行讯问。目前,该试验项目正在进行中。海淀公安分局随机选择120个案例分成两组,进行跟进三项措施的对比试验。
律师见证侦查讯问细节还需通过立法解决
在律师见证侦查讯问的研究中,学者发现:虽然刑诉法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公关机关讯问中,律师在场的权利、义务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应该说,侦查程序是一项侦查人员主导的程序,与侦查人员比起来,律师不拥有强大的侦查权力。律师并非国家执法人员,他是以法律服务人员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并且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才可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因此,在讯问中,律师的作用和他的职责、权限如何定位,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方式下允许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在场。要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力,保证律师能够有效协助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同时,又要针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对律师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律师的介入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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