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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民警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将被追责

来源:天山网/乌鲁木齐在线 作者:刘青霞 发布时间:2011-03-26 17:14:32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后,民警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履行职务着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吧、桑拿浴以及酒后失态滋事,影响公安形象的行为将被追责。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日前出台的《市公安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记者3月22日从市公安局2011年反腐倡廉、纠风和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上了解到,今年,市公安局将以治理“庸懒散拖贪”等机关顽症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高效率、转变作风,争创“首府公安效率”。

    市公安局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作风建设。《办法》还指出,除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将被追责外,对群众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救助,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案件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或无故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办人情案、关系案,以及请案件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情况都将被追责。

    除此之外,被问责的情形还包括: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炒股票(基金)、玩游戏、打牌、查看与工作无关信息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参与经营娱乐场所、餐饮业、桑拿浴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

    据了解,民警年度内受到效能告诫或者通报批评的,将扣除相应目标考核奖等,并要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个人年终考核定等、奖励惩处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分管的单位一年内累计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受到效能告诫及责任追究的,分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民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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